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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长乐典型“暗婚”引发的矛盾纠纷事例剖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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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斌哥
发表于 2011-3-25 21: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如果没有孩子的话,可以协商退还一半~~~

如果孩子都生下来了,我觉得那钱要算补偿吧~~~
发表于 2011-3-25 21: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泸州来自: 中国四川泸州
没依据啊。
发表于 2011-3-25 21: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发表于 2011-3-25 21: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本帖最后由 weicr 于 2011-3-25 21:44 编辑

在我的记忆中,过去未婚先孕在乡下是受人唾弃的。不知哪一天开始,这竟成一种时尚了。 似乎成为长乐特色,前不久一个厦门的同学还问起我这个问题,在他看来,很不可思议,我也不知如何解释。
在我看来,这种暗婚对女方相当的不尊重。这种婚姻大多没有多少感情基础,更没有法律保障。一旦有变故,吃亏的往往是女方。
女同胞,三思啊!自重啊!
发表于 2011-3-25 22: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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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22: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回复 1# 斌哥


    相关法律是不承认女方收礼金的权力的
所以应当返还`建议你看下婚姻法
发表于 2011-3-25 22: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本帖最后由 潜水员 于 2011-3-25 22:16 编辑

根据目前的中国国情,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女方应当将彩礼返还给男方:一种是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另一种是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还有一种是当事人因为给付彩礼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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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22: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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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23: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男方提出:同居时发现女方并非处女,所以不存在青春损失费等说法,应该归还礼金
我觉得有些可笑。。。不是处女就没有青春了??
发表于 2011-3-25 23: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让我想起了我前年发的帖子http://www.changle.com.cn/thread-16995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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