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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医院无德医务人员草菅人命导致产妇不幸死亡的严重事故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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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1: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听风者 发表于 2015-5-7 22:45
1.值班医生是否擅自离岗,在死者家属寻求医生帮助时,值班医生是否给予及时、恰当、合理的救助?
2.女人 ...

举个例子哦,我家的电视坏了,拿到维修部修,师傅捣鼓了几天告诉我坏的很严重,买新的吧,我就去买了新的液晶电视,前不久我朋友到我家,他在外县修电器,我就问起这事,第二天他来了,修好了,呵呵,你修不好不等于电视就要终结他的寿命,别人却能让它起死回生,技术不够别乱下结论,为什么不敢告诉我你不会修,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5-5-12 11: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刘银 发表于 2015-5-10 16:46
上个星期老人生病,在市医院住了三天,还真见识到了“天使们”爱理不理的热情服务!要不是急且近,鬼去。。 ...

总是有人会当医生嘛,反正是个人会动,都可以做医生护士。你计较那么多干嘛。
发表于 2015-5-12 11: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秋姐姐 发表于 2015-5-10 19:30
长乐医院出这么多事故,民声这么大上级部门为什么不对医院进行整顿。我觉得不称职的、态度恶劣的、收红包的 ...

一定要整顿,全部开除。不如把长乐市医院关掉拉倒。恩。反正路边诊所多,总是有人做医生。
发表于 2015-5-12 11: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其实很迷茫 发表于 2015-5-10 21:13
在我看来,都是长乐市医院的设备技术医生技术不过关!这样的大出血在福州上面大医院都能够解决!

确实,在美国医院解决的更好。不如把县级医院都关掉。
发表于 2015-5-12 1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老牛吃嫩草 发表于 2015-5-12 11:11
举个例子哦,我家的电视坏了,拿到维修部修,师傅捣鼓了几天告诉我坏的很严重,买新的吧,我就去买了新的 ...

原来修电视和治病是同一个级别的东西,看来这群医生都可以开除,换修电视的上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5-5-12 11: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本帖最后由 夜雨听碟 于 2015-5-12 11:24 编辑
cgc179 发表于 2015-5-7 21:06
几大疑问?。。。。。。

1、她为什么要病人死?


     这个第一个疑问透露出对法律的无知。该医生涉嫌的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不要求犯罪人主观上故意。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如果她故意要病人死,那就不是涉嫌什么医疗事故罪,那是故意杀人罪。
   
      不讨论案情,仅就该罪的犯罪构成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等形式的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发表于 2015-5-12 11: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事情发展到现在已经谁也说不清了,建议可不可以将这个案件异地办理,不然怎样的结果都难收场。
发表于 2015-5-12 13: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大燕子大燕子 发表于 2015-5-7 19:01
尸检是对死者的另一种伤害,这个事实很明显呀,医生不负责任而导致产妇血流干而死亡的。

没尸检怎么确定死因,借口吧!
发表于 2015-5-12 14: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chenchen 发表于 2015-5-12 08:51
不尸检就能做出医疗事故鉴定,得有多大的能量

这样的鉴定可信吗?别怪我想多了。
发表于 2015-5-12 17: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我倒设想一个问题:假如是长乐一个普通草民家里遇到这种情况,结局会是什么样?谁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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