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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明代称为《长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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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夜游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至天聖之後,沒納田產入官浸多,率為豪右冒占。慶歷三年,前轉運使呂紹寧上言:「福州官田多為豪右蓄弊,乞根檢重估,別定稅數,當增賦不少。仍可入貲十萬余緡。」明年,三司戶部奏:「福、泉、漳州、興化軍莊田,歲輸米一十二萬一百余石,從來增助諸州逐歲軍儲,今若依紹寧所請,歲總輸米止可四萬四千余石。深虧官數,【(底本作「□虧官數」,崇抄作「卻虧官數」,據庫本補。)】乞仍舊租佃輸課。」從之。嘉祐二年,詔:「沒官、戶絕田土,輸課別儲一倉,名曰廣惠,以備賑濟。」熙寧二年,住撥入廣惠倉。十年,以沒官莊產出賣。崇寧三年,住賣。拘收租課充「外學」支費。五年,拘學費田產入常平司,尋令召賣。政和元年,臣寮言:「天下系官田產,在常平司有出賣法,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是也;在轉運司有請佃法,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是也。自余閑田,名類非一,雖間有出鬻、請佃,多為豪右侵冒,望命官總領,除贍學、給賜沿邊州縣官田外,悉召承買。」令戶部侍郎範坦措置總領。明年,言者謂:「系官田業,【(崇抄作「田產」。)】法度具在,有司治之。若禁令修而斂取以時,則其利為無窮;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盡鬻之,俾膏腴土田為有力者締結收置,而荒田冷薄無用之產,徒費帳籍。且張官置吏召賣田宅,有傷國體。竊聞,福、建等處皆以為非便。既致煩擾,減落上供,又易租為稅,其失數倍。福建路嘗言:屯田官莊出租一十九萬七千余石,居一路賦稅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誤軍儲。乞寢之。」遂降禦筆:【其略雲:「祖宗以來,田之公者為屯田、為官莊,養民兵,居熟戶,於以資助經費,(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據庫本改「攻」為「資」。)藩衛邊部。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賣。』茍目前之利,廢長久之策,豪強兼並,佃戶失業。昨,範坦所出賣官田宅,劃一更不施行。」】「總領、措置官吏並罷。已買田宅,給還原納價錢,其田宅卻拘入官。原佃賃人願依舊佃賃者,聽。余依元豐法。」【元豐令「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買。其省莊退田,並不出賣。」】紹興二年,復議出賣,尋寢。五年,朝廷以謂,發兵,費不貲。或請賣官田,不特濟用度,而於民亦不為無補。且產錢舊額以沒納銷落。雖官自常產之外,得佃戶年租,而課利悉歸豪右科料,特促貧弱。今出沒納田散賣,【(底本作「今出沒納曰散賣」,崇抄同,據庫本改。)】民間得田優產,以補舊額。且示國家抑兼並、行寬恤之意。於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賣者,並委諸路提刑總制,措置出賣。【(底本止至「措置出賣」,以下脫簡約一頁,直至卷終,庫本同,崇抄有下文,據補。)建炎元年,罷提舉常平司,歸提刑司。】若系獨賃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價與減三分。是歲,鬻錢三十五萬余緡。知閩縣李汝明以率先措置,賣緡錢一十二萬,推賞。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產增租三分。常平司奏:「州縣未賣田地,高仰、瘠薄,望予減一分半或二分。」省司議:「福建土產與他州膏腴等處不同,與增租二分。其錢,作總制窠名起發。」【十四年,請佃官田,依承買發輸牙契錢。】二十年,以沒官田土率豪右倖占,復相刬佃,詞訟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許人承佃。尋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賃,依民間定租。畝,米一石與減二分。所貴服田力穡之人得以耕種,不致獨歸有力之家。二十八年,言者請盡鬻常平官田以助經費。乾道八年,復詔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沒官田、園、屋舍,總一千九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四十九步。已賣,四百二十三頃八十八畝一角四十步,為錢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七緡有奇;未賣,一千五百七十二頃七十七畝三角九步。淳熙四年,住賣。今承佃所輸如前數雲。

《三山誌》卷第十一終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淳熙三山志/卷12
贍學田

職田

沙洲田

海田

○贍學田

舊管:

田七十六頃七十八畝一角一十四步。

園地、山林、屋基埕、池塘阪等一百二十五頃四十五畝二角三十二步。

房廊屋六十八間。

屋地基一十二所。

續添:

田園、沙洲地一十七頃五十畝三角三十八步。

屋一十八所。

庵基地一所。

租課錢,四千二百七十七貫六百二十九文足。

房廊屋地基錢四百二十九貫二百六十文足。

白米,二千四十三石五合。

糙米,二百九十九石八鬥八升九合。

豆、麥、雜子,一百三十四石五鬥八升。

閩縣:

田,一十四頃二畝三角五十九步。

園地等,二十八頃六十一畝二角。(底本作「□十八頃」,缺一字,據庫本補。)

租課錢,一千四百五十九貫二十九文足。

白米,四百六十五石四鬥七升。

侯官縣:

田,一十四頃一十九畝一角五十一步三分。

園地,三十二頃四十六畝一角五十八步七分九厘。

租課錢,一千三百九十六貫三百六十文足。

白米,六百六十五石八升三合。

糙米,二十二石六鬥。

懷安縣:

田,四頃三十□畝一角三分一厘。

園地,二十三頃六十三畝一十七步四分一厘。

屋基地,一所。

租課錢,一百三貫九百三十九文。

白米,二百二十石三鬥。

糙米,二十四石四鬥九升二合。

谷,五十五石六鬥。

小麥,一石七鬥六升六合。

紅豆,八鬥八升八合。

福清縣:

田,二頃七十畝五十步。

園地,三頃二十畝一角三十一步。

租課錢,一十九貫二十六文足。

白米,一百四石四鬥一升。

糙米,一鬥。

大麥、占谷、黑豆,共五十三石九鬥六升七合。

長溪縣:

田,四頃二十六畝一角一十八步。

園地,二十二頃八十三畝二角四十一步五分二厘。

租課錢,六十二貫八百七文足。

白米,八十七石三鬥三升三合。

古田縣:

田,二十八畝四十二步四分。

園地,一角五十四步九分。

租課錢,二十五貫二百八十文足。

白米,一十一石二鬥九升。

連江縣:

田,八十八畝三角三十五步。

園地,一頃四畝三角三十三步。

租課錢,四貫一百八十文足。

白米,三十九石一鬥六升二合七勺。

長樂縣:

田,一十六頃三十七畝一角一十一步四分八厘。

園地,一十三頃六十畝三角四十二步二分四厘。

租課錢,九百六貫九百八十八文足。

麥、豆、谷,一十九石八鬥七升二合二勺。

糙米,一百六十石九鬥六升七合。

上草,二千六百五十束。

麻皮,一十八斤。

永福縣:

田,二頃九十畝四十二步。

園地,七頃七十四畝二角五十八步。

租課錢,三貫七百三十七文足。

白米,一百三石七鬥一升。

閩清縣:

田,九十九畝三角五十三步九分五厘。

園地,五頃二十四畝二角三十六步八分。

租課錢,一貫六百一十三文足。

白米,二十四石一鬥九升八合。

油麻、青豆、粟谷、大麥、芋,共一石九鬥四升。

茭草,三束。

羅源縣:

園田(底本作「園田」,蓋合園與田之數,庫本、崇抄皆作「園地」。),一頃五十畝三角四十一步。

租課錢,一貫九十二文。

寧德縣:

田,一十三頃九十六畝三角三十八步。

園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一角一十四步。

租課錢,八十九貫二百一十四文足。

白米,一百四十五石。

芋、棱、谷,共五鬥五升。

本學舊房廊屋,六十八間。屋地,一十所。屋檐地,一片。火巷地,一段。

新收住屋一十八所。

年抽地課錢,四百二十九貫二百六十文足。(底本作「年抽地課錢」,庫本作「年地課錢」,崇抄作「年納地課錢」,復補註「抽」字,去「納」字。文末,底本作「六十足」,庫本作「六十文足」,崇抄作「一十六足」。)

皇朝景祐四年,通判謝微攝州事,始表建州學,仍請賜田五頃。詔下,微尋罷去。【(底本作「微連罷去」,崇抄同,據庫本改。)】康定二年,沈都官邈遂增田,充所賜數。熙寧三年,詔列郡修辟學館,其都府置學官者,給公田十頃,著為令。元豐初,孫司諫覺守是邦。會安福寺僧犯法,籍沒其田,請於朝,以資養士。凡田占閩、侯官、懷安、永福、長樂五縣,【(底本作「凡田古」,庫本同,據崇抄改。)】收租凡一千二百斛、緡。崇寧三年,行三舍法,合一千二百余人,詔撥諸系官田宅、常平、戶絕等田,以充學費。五年罷。尋復。政和中,田一千三頃三十畝,房廊三百一十四區,錢一萬七千四十四貫一百二十五文,米四千九百二十九石五鬥八升。宣和二年,復科舉取士,除舊贍學田產存留外,余增置者,並拘入常平。紹興九年,張丞相浚始至,以福唐儒學最盛之地,三歲應詔,蓋八千余人;而以春秋求補入學者幾半,所給生員乃不滿二百人。舊所賜田多濱海,往往數為水漂沒,不足以稱朝廷加惠學者之意。【(底本「漂沒」下作「舊□□□不足……」缺三字,庫本、崇抄皆無「舊」字及缺字,徑以「不足……」接上文。疑有「舊贍學田」四字,暫無從校,姑從二本所改。)】願以田之在官者,增給之。奏入,未報。明年,復上言:「寧德有浮屠氏田十三頃六十有二畝,籍沒歲久,乞以其田為賜。」詔從之。【(底本作「其田為□□從之」,缺二字,庫本作「其田為學田從之」,據崇抄改補。)】會朝廷用兵,有旨鬻官田以給軍食。復以帥司錢二百萬,易閩縣鼓山裏洲田二頃九十畝有奇入於學。於是增養生員二百四十人。歲月滋久,學田浸虧,庖廩不繼。乾道改元,有以侵田二十三條,告王參政之望者,公按圖籍復舊疆,許民實封增佃,歲獲租三千緡。以公帑之余,復貿閩、侯官、懷安三邑官田六頃,屋一十八所。閩之民有盜買舊學田一頃六畝者,檄本學以其直取之,及先籍黃冠私田幾六十畝,歲獲通千緡,並歸於學。乃益養士至三百人。教授馮攄以新舊產若租之數,總為一籍上於郡,而以其副一留於學、一藏之以授代者,使相授受,又疏其凡刻於碑陰雲:「一、諸縣舊管:田七十三頃二畝三角三十八步;塘田三頃七十五畝一角三十六步,未經起租;園地六頃六十三畝二角二十三步;山林八十九頃四十五畝二角二十二步;屋並屋地基六十三畝三角四十六步;地並土地二十一頃一十八畝四十二步;【(底本作「二十□頃」,缺一字,據崇抄補「一」字。又句首當有脫字,無從校。)】草地、草埕三頃九十五畝二角一十步;池塘一十八畝三角二十步;泉阪、荒阪三頃三十九畝二角四十六步;水坍、水浹一角三步。已上,原舊管:租課錢一千二百一十貫四百五十文足,白米一千九百二十九石八鬥八升七合,糙米二百四十五石九鬥八升九合,豆、麥、雜子七十八石九鬥三升。增復租課錢一千九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九文足,白米一百一十三石一鬥一升八合,糙米五十三石九鬥。一、本學額管房廊屋六十八間,屋基一十二所。已上,年管租錢二百六貫九百文足。一、紹興三十年,沒納道士施紹達私置田園屋地五十六畝三角六步。年納錢七貫九百文足,谷五十五石六鬥。一、乾道二年,根復到林沖、楊寅之等,冒占本學田園一頃三十步,草地五頃八十五畝三角三十九步,白泥沙地三頃一角一十五步。已上增復到租課錢四百六十四貫。原舊只系林沖納錢一十五貫七十文;今來,根增復到上項錢數。一、乾道二年,使府給錢置待任裏洲地一頃六畝二角四十步,年納租課錢一百六十八貫三百八十二文足。平湖洲官地五畝二十八步,田六畝二角一十二步,年納租課錢二百四十貫文足。盛宏田園五十九畝一角四十八步,及屋一十八所,庵基地一所,年納租課錢三百七十五貫文足。已上新置三項,共管租課錢七百八十三貫三百八十文足。」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越八年,民有妄訟於漕臺,冒占吳肇洲地。吳肇洲者,即前項林沖等冒占田。先是,吳肇請佃,因名。漕檄懷安尉檢視。尉受吏欺,以洲既落江告。漕憑尉狀,給地與妄訟者。未幾,呂提刑企中攝漕事,按知吳肇洲舊為學田,異時尉鹵莽視。乃究極本原,擇能吏,核得實。由是洲復隸學,置妄訟者於罰。吏之受賄誣罔者,並加罪。又疏其斷之之由聞於朝。士論快之。教授喻良能記其事。

○職田

職田二十一頃九十畝一步。

園九百四頃九十四畝一角五十三步。

田,舊二十二頃六十六畝一角二十七步。今系淳熙五年提刑衙提制到數。

園,舊九百五頃七十九畝一角五十五步。今系淳熙五年數。

知府衙:田,一頃八畝五十四步。山地等,八百七十頃四十八畝二角四十步。

運使東衙:田,二十一畝一角五十九步。園地,一十六頃六十八畝二十九步。

運使西衙:田,一頃二十四畝九步。園地,一頃七十二畝一角三十步。

運使東衙、西衙:田一頃八十四畝三角八步。園地六頃四十九畝三角三十二步。

提舉常平茶事衙:田,三頃八十二畝一角四步。園地五頃八十八畝一角二十步。

提舉市舶衙:田三頃一十九畝一角一十九步。

東通判:田,一頃九十九畝一十一步。園地,一十六畝二角一步。

西通判:田,三頃二畝二角二十二步。園地,一頃四畝二十步。

運管衙:田,五十五畝三角一十五步。園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運幹:田,一頃七十一畝三角三十三步。園地,八十畝一角一步。

帳管:地,一十五畝一角一十三步。

常平提幹:田,七十六畝三角三十八步。

茶提幹:田,一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簽判:園地,五十七畝三角五十一步。

節推:田,二十二畝一角七步。園地,九十畝二角六步。

租課錢一千二百二十四貫五百八十文足。

米四百二十一石四鬥三升六合。

外:大麥、占谷,三十九石六鬥七升九合。

芋,二鬥。

棱米、粟米,各五鬥。

麻皮,一十三斤。

閩縣:

知府衙田,二畝三十步。地,四畝一角二十一步。

運使東衙、西衙田,一頃五十二畝一角三十一步。地,六頃三十三畝三角二十二步。

提舉衙田,二畝一角。地三畝一角三十步。

東通判廳田,一頃七十九畝一十一步。地,一十六畝二角一步。

西通判廳田,二頃一十四畝一角六步。地,六十四畝二角五十二步。

帳管廳地,一十五畝一角一十三步。

運幹廳地,一十七畝二角一十九步。

計:田,五頃五十畝一十八步。

地,七頃五十五畝二角二十八步。

每年租課錢,七百六貫九百一十五文足。米,二十石六十三升。青麻皮,一十三斤。

侯官縣:

提舉衙田,一頃九十六畝一角九步。

地,一頃五十六畝二角二十三步。

運使東衙地,一十四頃七十五畝三角一十二步。

運使西衙田,一頃二十四畝九步。地,一頃二十七畝三十步。

西通判田,八十八一角一十六步。地,三十九畝一角二十八步。

簽判地,三十三畝三角五十一步。

節推田,二十二畝一角七步。地,九十畝一角六步。

計:田,四頃三十畝三角四十一步。

地,一十九頃二十三畝三十步。

每年租課錢,二百九十二貫三百一十六文足。

米,四十二石一鬥八升一合。

麥,一十石六鬥。

懷安縣:

運使東衙田,九畝三角三十一步。地,一頃七十四畝三角五步。

運幹田,一頃四畝一角二十三步。

總計:田,二頃八十八畝三角五十九步。

地,上頃。

每年租課錢,一十一貫八百文足。米,六十石三鬥二升八合。

福清縣:

知府衙田,一十一畝一角二十二步。地,三十六畝三角四十四步。

運使東、西衙田,二十畝三角二十五步。

提舉田,一頃一十五畝二角一十八步。地,四十四畝四十五步。

提舉市舶衙田,二頃二十三畝二角四十六步。

運管廳田,四十五畝四十五步。

運幹田,三十四畝一十步。

簽判地,二十四畝。

計:田,五頃二角三十六步。

地,一頃五畝二十九步。

每年租課錢,二貫六百二十七文足。

米,一百一十二石九鬥九升五合;

谷、麥,二十六石八鬥八升。

長溪縣:

知府衙田,一十二畝三角五十步。地,一頃三十二畝二角五步。

運使東衙田,一畝。地,一十畝三角。

運使西衙地,四十五畝一角。

提舉衙田,四十五畝二角三十步。地,一頃七十二畝二角三十三步。

提舶田,四畝六角三十六步。

常平提幹田,四十三畝六角四十七步。

計:田,七十八畝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二十六貫六百六十二文足。

米,一十七石七鬥七升一合。

古田縣:

知府衙田,二十六畝三角一十三步。

地,五十五畝七步。

運使東衙田,一十畝四步。地,六畝三角一十二步。

運幹田,一十五畝三角二步。

常平提幹田,四十二畝九步。

計:田,九十四畝一角二十七步。

地,六十一畝三角一十九步。

每年租課錢,七貫二百八十五文足。

米,二十八石四鬥六升。

連江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五十二步。

提舉田,八畝三角一十五步。

運使東、西衙田,二畝二角二十四步。

運幹田及地基,一十七畝二角四十八步。地,六十三畝六角四十二步。【(底本作「六角」,崇抄同。按,四角為一畝,無六角之理,疑誤。)】

計:田,三十畝三角三十九步。

地,六十二畝二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四貫一百七十七文足。

米一十三石七鬥六升九合。

長樂縣:

知府衙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提舶田,九十畝三角五十七步。

運管田,六畝三十七步。

常平提幹田、地,二十一畝四十二步。

茶幹田,二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計:田,三頃五十九畝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鬥七升。

大麥,一石五鬥九升九合。

永福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頃一十一畝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九貫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鬥四升八合。

閩清縣:

知府衙田,一畝三角五步。

提舉衙田,一十三畝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頃三十八畝五十八步。

計:田,一十五畝一角一步。

米地,上頃。【(底本及崇抄、庫本皆作「米地上頃」,疑「米」字衍誤。)】

每年租課米,五石五鬥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庫本、崇抄皆作「粒米」。)】粟米、谷,五鬥。芋,二鬥。

羅源縣:

提舉衙地,七十二畝一角一十一步。

運使西衙田,八畝三角五十八步。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庫本作「五十八步地……」,據庫本改。)】一十六畝一十步。

運使東衙田,一角一十四步。【(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庫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運管田,四畝一角五十六步。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計:田,一十四畝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畝一十一步。

每年租課錢,三貫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鬥六升;大麥,六鬥。

寧德縣:無。

唐武德初,制內外官各給職分田。五代浸廢。皇朝鹹平元年,始復置職田:大藩四十頃,次藩三十五頃,【(底本作「三十五頃」,庫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以下各有差。天聖七年,晏殊議停罷,又明年,復舊。慶歷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頃,節鎮十五頃余,州十頃。本州職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

○沙洲田

沙洲田二百七十一頃九十八畝二角十三步。

閩縣:一百三十一頃二十畝。

侯官縣:二頃六十一畝三十四步。

懷安縣: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七畝一角三十八步。

紹聖《常平興修法》:「陸可為水,水可為陸,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變膏腴之類,許民陳請,依法成田請稅。」大觀元年,提舉學事朱英括本州江漲沙田一百四十頃,請於朝。有旨本路興學以來,應沙田並隸學事司。紹興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興化軍,各有海退淤田、江漲沙田,豪勢之家詭名請射,【(底本作「形勢之家」,崇抄先書「形勢」,復添改作「豪勢」,據改。)】歲有增廣,未嘗自陳,或已請稅,不登載簿籍者,乞檢量出賣。」十三年,常平司請:「以紹興五年以來不經增稅,及興修田地,並賣。」省司議:「興修田土,惟福州為多。民方請田時,築捍費甚。若須估賣,自後水陸可以為田,誰肯興修?」乃止。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閃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賣現佃人。願買,與減二分;不願,以三分與充工本之費。」然是田流復不常,東虧西益。落江者,往往子孫虛抱稅租。至於僧寺亦有竭力與吏為市,攘奪而不顧者,其弊不可勝述也。試具其頃、畝於右雲: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頃有奇,外長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禪寺:蘇溪田,一百五頃;並園塘三十余頃。

法海:綿村田,百余頃,歲入五千斛。

靈石:百麟洋田,堤長萬有一千尺,受種六百斛。

黃攀:鄭渚田,堤長三千二百余尺。

香嚴:上下洋田,堤遊九百丈。

靈石:(以上「法海」、「靈石」、「黃攀」、「香嚴」等當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蟹嶼田,周圍三千三百余丈。

寧德:赤鑒門等田千余頃,宣和中流為海。余見於後水利陂塘門。

初,香嚴寺福清上下洋田與民訟不決。熙寧二年,程大卿師孟表其狀於朝,明年,可其請。今沿海泥淤之處,不限寺觀、形勢、民庶之家,與築捍為田,資納二稅。海門鹵入,蓋不可種。暴雨作,輒漲損。以故,田家率因地勢築捍,動聯數十百丈。禦巨浸以為限埢,【(底本作「限埢」,庫本同。按,限,界也;埢,墻也。)】又砌石為鬥門,以泄暴水。工力費甚。然,地舄鹵,損多而豐少。今福清視他邑巨剎,占籍者蓋多,如前數焉。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裏,【海壇裏。】皇祐中,許民請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雲。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淳熙三山志/卷13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鄉戶,曰押錄,曰長名;職次曰客司,曰通引官;優者曰衙職。建隆以來,並召投名,惟鄉戶、押錄,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裏正。押錄三年,裏正二年。替限內,各管重難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產業估可二百緡,許收系。更重難日久,有勞,至都知兵馬使試驗其才,遣趁缺與補攝。雍熙三年,本州衙前並使院諸色公人,總五百四十一人。鹹平年,福州主戶三萬戶以上,衙前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內衙前都押衙以下,軍將、通引官、客司、廳子共一百二十人。後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為額。內鄉戶,隨事立額。其主持重難及優輕,並三年為界。天聖八年,吳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轉運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門不均,請行重定,以產多少,均重難分數。產錢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難以上,遞加至三十三分止。其鄉戶,衙前歲以六十六人為額,以十二縣產錢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戶。仍請罷裏正,以寬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詔遣職方員外郎方嶠等詣州相度,裁損衙前舊額,定一百五十六人。詳定所審奏:「按令敕,以戶口立額:福州大藩、場、務等處,所差人數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為額,減放三十四人。」時府亦缺額,更不填補,余二十八人,於通引官、客司下名內減出。有旨:「現缺六人,更不填補,只減放二十人。」於是鄉戶,衙前以五十六人為額;押錄,衙前五十五人;長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減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為衙前額。熙寧三年,鄉戶,衙前增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萬斤,增十人。熙寧二年,運海口鹽,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錢。七年,州定:長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願投名,不請雇錢。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內:主押綱運、搬請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館驛四人。八年,減罷方山、太平、小若三驛專知三人,存留漁溪一驛,每歲增支傭錢。九年,裁減長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豐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並入長名九十二人,總一百二十五人,均輪優、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滿押錄。諸縣得替押錄,舊管幹處,今現役人兼管,仍輪差貼司。其使星館,以閩、侯押錄輪兼。元祐初,罷募法,改招稅戶投充。是時,改雇募為招募。鄉戶,衙前別立法優假之。如公使庫等。上京綱運之類,並別差使臣、將校。其高強戶,許出助役錢,免約重難分數。紹聖初,復熙寧法。建炎元年,額減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減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為額:五十三人客司,內十七人權募,或充諸廂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職員。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員缺,並募有田產、諳公事人充;不足,則據數均於屬縣曹司正員內差補。開寶六年,諸州主戶三萬以上者,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書□可太上嫌名院」;庫本作「書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趙構的嫌名。今依崇抄作「書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書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聖六年,(底本作「天聖□年」,缺一字,庫本作「天聖八年」,據崇抄補。)朱諫言:「福州抽差曹司,許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頻併。」尋下轉運司定奪:「自後如有缺額及老病不任、無子侄可替者,(崇抄無「者」字。)建隆敕:「職級年滿出職,許令男、侄替」。與募百姓;如委無投充,許於中戶以下選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縣鄉戶差替後行,不諳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以告轉運司。乃委官體訪,下福州均定:「抽差復替以二年,如縣缺人,仍自來體例。」其後,始詔:「使、州、院曹吏並許投名,取三人以上節級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書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總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額內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產投充;三十八人,外縣輪差。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主戶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條,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獄訟、帳目遣發甚繁,實難按條立額。加以所差外縣人吏,不諳行移,宜撥放歸縣。可存留長名一百五十五人為額」。詳定所審覆:「恐供應不足,增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內,一十二人縣差,今並減放,撥使院後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庫本作「代者」,據崇抄補。)熙寧七年,吏額仍舊二百人,許投名。元豐二年,州院三十人減二十人,內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額,實減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額仍舊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許不限產稅投充。紹聖,復「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為額。造帳司在外。建炎元年,減三之一,擇無心力及罪過多者罷。州減六十人。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三年,赦諸不經殘破處……」,指前一年建州軍亂,所未被戰爭破壞之縣。「赦」字疑為「敕」字之誤。)減三之一。遂再減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尋以差使不足請於朝,乞將已減人數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總一百人為額:職級二十人,舊法,孔目官年滿,補攝參軍。後來厘正官稱,改補攝助教,願充僧、道者聽。前行四十人,後行四十人。

貼司五十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建隆初,諸州惟有私名書手,在京及監司即置貼司。景德二年,量私名書手人數立額,許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應人吏有缺,選無過犯者充。元豐中,始有攢司,試書算。又吏人不足,聽差貼司權行。紹興五年,州、縣貼司,每案不過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請以吏額之半置貼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貼司五十人,至今為額。

造帳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來,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諸縣曹司充補。治平元年,以縣差人率不諳攢造,撥放歸縣。熙寧四年,諸州募能造帳人充,合得職名,令專主造帳,非造帳月分,從其便,並優與請給,以免役錢支,仍各立定限酬賞。元豐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據崇抄、庫本補作「本州募四人」。)並給雇錢。元祐三年,罷給,聽於吏人內抽差。候滿三年無過,轉一資,與優輕酬獎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諸縣各遣人吏赴州承領文帖,付解子達於縣。熙寧十年,以縣務繁,並始募祗候典四人。閩、侯官、懷安共一名,古田、閩清、永福共一名,連江、長樂、福清共一名,長溪、寧德、羅源共一名。紹聖,減二人,後復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從官六十六人。

初,諸州有承符、散從、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當直。並差稅戶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從官二百人。鹹平「編敕」:「州三萬戶以上:節院,散從、步奏官並雜職總一百人;兩使、判官,人力十五人;節察、推官,各七人。總不滿二萬戶:(底本作「×不滿三萬戶」,第一字難辨,庫本作「照」,崇抄作「總」,其下庫本、崇抄皆為「不滿二萬戶」,姑依崇抄改。)錄事、參軍,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戶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職曹官,人力減半。八年,散從、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雜職。治平元年,方嶠相度,復併雜職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廳。(底本作「司□廳」,崇抄則無此三字註文,據庫本補。)總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並為散從官,總一百五人。四年,裁減都監務、(庫本、崇抄皆作「都鹽務」。)銀器、賦羽庫等處承符、散從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內雜職八人。紹聖,雜職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減曹官當直、散從官。建炎元年,又減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庫本作「存散從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條開首雲「散從官六十六人」,當即建炎總數,文中述人數變動,自紹聖之「九十九人」至建炎「減三之一」,當是「六十六人」,亦與前述總數相符,因據改。)至今人數依建炎,給錢依元豐。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從官例,以鄉裏差其節級自轉充,三年替歸農。(底本作「贊歸農」,庫本同,據崇抄改。)熙寧二年,更「募法」,以無投充,遂於第四等戶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據崇抄補。)送接司理,許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豐至紹聖,皆以一百二十人為額,並募投名,不給產錢。政和三年,獄子給重祿。兩院獄子各六人,節級一人,半年替。當直司獄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罷重祿。淳熙四年,兩院各減二十人,令守缺。今兩院總八十人。

雜職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來,三周年替,若年滿未願歸農者聽。鹹平中,並散從官、步奏官一百人為額。嘉祐八年,散從官外,雜職八人。尋撥放,復總為一百人。熙寧七年,散從、承符人外,雜職六人。九年,復八人。紹興二十年,增補二人充補散從一十人。(底本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補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庫本補改。)淳熙四年,額外補一人。現管十一人。

鬥子三十一人。庫子、秤子、掐子附。

國初,鬥、掐等並選下戶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縣,庫、秤、揀、掐、倉、鬥子等,原無名額、人數,但不系創新添置,並權存留。以後不得添置。熙寧,本州三十一人,並投充,不給錢。元祐,仍熙寧舊。紹聖四年,召保,產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節級一人。

揀子七人。

景祐中,軍資庫所隸揀子二十人。後因婺州奏:「揀、掐人要須轉密諸路委運使裁減。」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為「存留」之誤。)熙寧,增為十五人,投充,不給錢。紹聖四年,召保產如鬥子法。紹興以來,經總制錢隸通判廳,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諸色錢分為六庫,有司請補揀子六人。淳熙五年,增節級一名,都轄之,三年為界。今總七人。

欄頭三十人。

至道二年,諸路欄頭,委轉運使、副揀選充填。鹹平三年,始招客戶。祥符六年,陳堯咨奏請於第五等稅戶差。熙寧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豐以來,不給雇值。紹聖四年,充補如揀子法。紹興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庫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據改。)轉運判官陳寺丞彌作巡按,減十人。今二十七人,節級三人,三年為界。

諸縣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國初,押司、錄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滿押錄。(崇抄作「抽差等滿押錄」。)建隆以來,諸縣曹司,主戶二萬戶以上三十人,一萬戶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戶以上二十人,五千戶以上十七人,三千戶以上十五人,一千戶以上十一人,不滿一千戶十人。抽等第戶。(底本作「□等第戶」,缺一字,據庫本、崇抄補。)康定二年,施昌言奏:「縣吏差稅戶,多不看文書。乞依州軍例,召有產業人投名;不足,則差。」既而諸縣後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輪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減吏額,撥放五十人歸縣。熙寧十年,募祗候典替縣曹司。自是,縣吏不復貼差。是時,諸縣人吏總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減七十九人。建炎,又減八十人。紹興二十七年,增上縣三十人,下縣二十人。今總一百三十六人。

(諸縣)貼司三百十五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初,諸縣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貼司、鈔狀司。景德二年,諸官司私名書手,並量人數立額。元豐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額外私補。人吏有缺,與鄉書手以次補充。紹興五年,縣貼司每案不許過五人。二十七年,增上縣人吏三十人,貼司二十人;下縣貼司同人吏。今具於左(下)方:

弓手八百人。 國初,以中等戶揀差,專捉盜賊,不許別有差使。除廣南外,(底本作「除兩南外」,據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萬戶以上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一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一千戶十人。」見鹹平「編敕」。祥符七年敕:「一萬戶以上七十人,七千戶以上六十人,五千戶以上五十人,三千戶以上四十人,二千戶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戶以上三十人,不滿千戶二十人。」見慶歷「編敕」。鹹平四年,本州請依廣南例,三年替。天聖中,除廣南、川、陜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範文正公仲淹請:「七周年替,願留者聽。」慶歷中,除廣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轉運司奏:「本路與廣南事體不同,乞仍舊七年替。」熙寧初,許稅戶投名,各破雇錢,仍選人材少壯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戶差,仍以產錢分上、中、下三等:上戶七年替;中、下遞減二年。若不足,則於次等戶差,亦三年替。紹聖,復熙、豐法。政和中,增大縣十五人、中縣十人、小縣五人為獄子,給重祿。元豐間,縣二千戶以下,差一人充獄子,半年替。諸縣各五名,節級五名。宣和,罷重祿。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縣三百人,中縣二百五十人,下縣二百人。尋有旨罷招。紹興初,十二縣總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手力 五百十六人。 建隆以來,差第二、第三等戶,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縣手力。一千戶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戶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戶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戶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嶠相度本州所隸縣人數,並如敕令置,以溢額裁減之。熙寧中,差鄉戶抵替。元祐,並雜職為額。紹聖,復熙、豐法。雜職在外。崇寧二年,增諸縣丞,增白直手力總七十七人。依二年,江東路立定:“承務郎以上十二人。職官,今錄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總五百十六人。

熙 寧

元 豐

元 祐

紹 聖

建炎



一百九十五人
貼司在外

二百十六人
貼司在外

一百十六人
貼司在外

減八
十人

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貼司三百十五人

閩縣 二十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六人

人吏十四人
貼司三十人

連江 十七人

元豐四年
減二人

十五人

十五人

五人

人吏十人
貼司三十人

侯官 二十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六人

人吏十四人
貼司三十人

長溪 十五人

二十五人

二十五人

八人

人吏十七人
貼司三十人

長樂 十五人
十年增二人

十七人

十七人

五人

人吏十二人
貼司二十人

福清 二十人
十年增四人

二十四人

二十四人

十人

人吏十四人
貼司三十人

古田 十七人
八年增三人

八年增
三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十人

人吏十人
貼司三十人

永福 十五人

十五人

十五人

五人

人吏十人
貼司二十人

閩清 十二人
十年增三人

十三人
元祐
初減二人

十三人

三人

人吏十人
貼司二十人

寧德 十二人
八年增二人

十四人

十四人

六人

人吏八人
貼司二十五人

羅源 十二人

元豐四年
增一人

十三人

十三人

六人

人吏七人
貼司二十人

懷安 十二人

二十人

二十人

十人

人吏十人
貼司三十人

熙寧

元 豐

元 祐

紹 聖

政 和

宣 和

五百五十人

增五十一人
減六人

六百十七人

六百
二十二人

增一百
四十一人

增三十七人

閩縣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連江 五十人

割過裏
減六人

四十四人

四十四人

十人

侯官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長溪 四十人

增十人
割連江裏
增三人

五十三人
六年置尉
增十七人
總七十人

七十人

十五人

增二十二人

長樂 四十人

四十人

四十人

十人

福清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古田 五十人

置尉
增三十人

八十八人

八十人

十五人

增十五人

永福 四十人

四十人

四十人

十人

閩清 三十人

三十人

三十人

七人

寧德 三十人

增五人

三十五人

三十五人
三年,新發
銀坑增十人

七人

羅源 三十人

割過連江
裏,增三人

三十人

三十三人

七人

懷安 六十人

六十人

六十人

十五人

熙 寧

元 豐

元 祐

紹 聖

崇 寧



四百三十七人(崇抄作“四百四十二人”。)

四百八十八人
減二十二人

四百
三十九人

增七十七人

五百
一十六人

閩縣 四十八人

五十一人

四十八人

六十人

連江 三十八人

退裏減四人

三十六人

三十四人

七人

四十一人

侯官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十二人

五十五人

長溪 五十六人

割裏增二人
丞專給納
減十一人

五十六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一人

長樂 二十一人

三年置簿增五人

三十人

二十八人

二十八人

福清 六十六人

元年增三人
丞專給納
減十一人

五十八人

五十五人

五十五人

古田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七人

四十人

永福 二十人
十年,增三人

三年置簿增八人

三十三人

三十一人

九人

四十人

閩清 二十人

三十二人

二十八人(底本作“二十八人”,庫本、崇抄作“二十人”。)

七人

二十七人

寧德 二十人

置簿增八人

三十人
罷簿減八人尋復

二十八人

七人

三十五人

羅源 二十人

割過連江
裏增二人

二十四人

二十二人

七人

二十九人

懷安 四十三人

四十六人

四十三人

九人

五十五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淳熙三山志/卷14
州縣役人

海船戶

爐戶

○州縣役人

解子二十五人。

初,州公事有文移,府望解子、腳力等賫以下縣,從鄉戶差,不立替期。鹹平四年,州請依驛子例,一年替。先是,輸納州帑,縣各以手力赴郡揀鈔。景祐五年罷差,亦令解子傳鈔以下,因婺州之請也。治平元年相度減九縣解子十三人,存留十四人。熙寧,諸縣總二十八人。元祐,三十二人。紹聖,復募二十八人。今二十五人。

醫人州三人,縣各一人。

嘉祐六年,州、縣號「當旬醫人」者,許於郭下輪差。其外縣醫人聽側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戶,仍不得影占州色役。熙寧四年,本州相度諸縣醫人如無願祗應處,量給傭錢,募人充應。諸縣各一人,內七人給雇錢。元祐初,以第四等戶輪給,與免身丁。紹聖,閩、侯官各增一人。今縣各一人。余雜職以下悉附見於後。



渡子:熙、豐法不載。

連江熙寧,江亭渡六人。羅崙渡、二人。東岸渡、七猴渡、船浦頭渡、潘渡、萩蘆渡。【各一人,並七年置。(崇抄無「置」字,庫本無此註。)】

紹聖,蘆渡廢。

今,六人。

侯官熙寧,小若一人。安仁溪口、一人。大目渡。【十五人,並八年置。】

紹聖,移小若、安仁二渡並於湯背前置。【仍舊三人。】

今,二人。

長溪熙寧,鹽田渡、【十三人。】飯溪渡、【二人,並八年置。】

元豐,黃崎鎮渡、【四人】。深浦渡。【二人,並四年置。】

【減鹽田渡二人。】

元祐八年,移鹽田渡於浙埭渡置,仍舊。一十三人。

今,二人。

福清熙寧,城頭渡、【二人。】益崎渡、【二人。】柯嶼渡。【一人,並七年置。】

今,無。

古田熙寧,清潭渡。【三人。】

今,無。

永福熙寧,溪東渡、越峰渡、五十渡、洪面渡,【各一人。】重光寺前渡,【二人,並七年置。】

元豐,越峰渡,四年,罷雇。

閩清熙寧,白塔渡【三人。】天王渡【二人,七年置。】

今,四人。

寧德熙寧,飛泉渡、【十五人。】西碧渡、程黨渡、西溪渡、金溪渡、峬溪渡、金垂渡。【各一人,並七年置。】

元豐,深浦渡,【二人。】赤鑒門渡。【二人。四年置。是年,飛泉渡減四人。】

元祐八年,移飛泉渡於蕉門頰。【置十一人。】安樂渡。【一人。】

今,深浦渡。【一人。】

耆、戶長保正、副

國初,裏正、戶長掌課輸,鄉書手隸裏正。【裏正於第一等、戶長於第二等差。鄉書手,天聖以來以上戶多占色役,於第四等差。】耆長掌盜賊、煙火之事,其屬有壯丁。耆長差第一、第二等戶。壯丁差第四等、第五等戶。至和元年,罷裏正,增戶長。熙寧二年,募耆長、壯丁。四年,仍舊於本等人戶輪充。五年,罷戶長。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長,譏察盜賊。【(底本「機」旁校改作「譏」,庫本仍作「機察」。)】七年,輪保丁充甲頭,催稅。是歲,本州總括諸縣耆長四百四十四人,壯丁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鄉書手六十二人,等第給雇錢。尋罷募壯丁。八年,罷耆長,令保正、大保長管幹,量立傭值,別召承帖人隸其下。元豐八年,復募耆戶長、壯丁。其舊以保正代耆長催稅、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並罷。元祐元年,復令戶長催稅,凡一百三十人。差耆、壯,依保正長法。耆長,四百四十三人;壯丁,一千六百一十四人。二年,罷保甲,猶三年一造簿。紹聖元年,耆戶長、壯丁復雇募法,不許以保正長、保丁充代。尋復保正長法。諸縣募雇保正、副,凡八百三十四人;大保長三千五百五十五人;催稅甲頭五千二百一十一人;承貼人八百二十九人。明年,罷甲頭,以大保長催稅。其保正長不願就雇者,仍舊法募稅戶充耆戶長、壯丁。建炎元年,罷戶長催稅,復甲頭。紹興初,拘收耆戶長錢等罷。七年,大保長仍舊催科。九年,令保正長專管煙火、盜賊,不得承受文帖及課輸事。十年,以耆戶長雇錢充總制窠名。又明年,復拘壯丁錢充。三十一年,令甲頭催稅。乾道二年罷。四年復。八年罷。至今,耆、壯並募投名。惟保正長差稅戶如故。

在城三縣社首、副。初,靖康元年,詔鄉民丁壯十七社,井樓、遺愛二門外一社,丞差一年。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0: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来自: 中国香港
○海船戶

沿海九縣,三百七十三只。

閩縣,八十只。【甲番三十只,乙番二十八只,丙番二十只。】

連江縣,四十只。【甲番八只,乙番一十八只,丙番一十四只。】

侯官縣,七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長溪縣,七十九只。【甲番二十五只,乙番二十五只,丙番二十九只。】

長樂縣,一十八只。【甲番八只,乙番六只,丙番六只。】

福清縣,百二十五只。【甲番三十四只,乙番五十三只,丙番三十二只。】

寧德縣,一十只。【甲番三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羅源縣,一十只。【甲番四只,乙番一只,丙番五只。】

懷安縣,四只。【甲番一只,乙番一只,丙番二只。】

本州舊有鱽魚船,以備海道。嘉祐三年,蔡密學襄奏:「沿海州、軍兵士不習舟楫。福、泉、漳、興化有鱽魚船及巡檢司船,願量與修整;舊所無處,仍置五、七只。其宣毅兵士差隸巡檢者,宜令教習水勢。今閩安鎮所管腳船與州沒入船總三只,海口巡檢所管船與州沒入船總五只,及州舊籍鱽魚船一十只,並乞修造。」朝廷可其請,仍令置籍。元豐二年,令諸路募【廣東、西,福建,江東、西,湖南、北。】戰棹及兵民,不以有無過犯,久泛海,【(崇抄作「不以有無過犯人泛海」。)】由占城討交趾。建炎二年,禦營使司始請募沿海州、軍海船,防托海道。船主,比《效用法》借補名目。其人、船等第給起發錢:第一等五十千,次四十千,次三十千;梢工一名十千,碇手二名各七千;備戰敢勇人五千,日米二升半,錢百;家各給米一石,錢千。先是,船以歲八月至十一月,又自十二月至明年三月,分為兩番。至是,三分之,半歲一易。紹興二年,沿海制置使仇■〈余上心下〉奏:「福建合雇募海船五百只,並面闊一丈八尺至二丈。每十只結甲,命官一員,管轄至明州、定海。」六年,本州五縣造櫓船九十只。【閩清一十九只,長樂一十只,福清二十六只,懷安一十五只,侯官二十只。】十年,轉運司措置:闊一丈三尺以上海船,籍之安撫司;募櫓槳船二百只,內本州一百四只;器械並從官給之。尋奏以所籍船盡團結,立忠義社,使自推擇首領。【建炎元年,戶部尚書張愨奏乞:「河北路坊、郭、鄉、村民戶因憤賊虐,結集強壯巡社。可因其故而用之。」又許翰上言:「宜使郡縣什伍其民,即教之戰,使自保疆境。」朝廷命張愨講究立法:「諸路除諸色役人並稚小老病外,並許集社。雖客戶,有家屬煙爨本處,願入者聽。」並以忠義強壯巡社為名。每十人為甲,甲有長;五甲為隊,隊有長;四隊為部,則有部長;五部為社,擇一為長、一為副;五社為都,一為都社正、一為副都社正。甲長以上並免本家保甲色役,各三年一次遞遷。仍許置合用器械,輪流就寨教習。】建炎間,建寇竊發。城居編戶自結忠義社。於是,州置左、右、南、北廂,以有產業人充社首、副。其後,賊平。乃令專掌防火器,備緩急,以一年替。乾道二年,王參政之望增城外草市社,如城內法。閩縣六廂,【左一廂,左二廂,左三廂,南鬥廂、(崇抄作「鬥南廂」。)南津廂、北津廂。】總三十七社,門外十社。【行春門外三社,合沙門外四社,美化門外三社。】紹興二十八年,知縣張維括產業戶外,凡在市經營物力人,並籍之,以流水法差,一季替。侯官縣三廂,【右一廂,右二廂,右三廂。】總十四社,委丞輪差;城外,西煙火廂三社,尉差,一年替。懷安縣二廂。【子城廂,東瀆廂,並門左一廂,右二廂。】總隸密院節制。仍定等第、賞格及起發日給錢米則例。又奏:「諸自備人船土豪,捍禦盜賊有勞,與借補官資。」明年,本路造「竄船」一百二十只。尋改名戈船。本州均沿海八縣造六十只,費五萬余緡。又明年,當職官並行推賞。十九年,括福清縣船二千四百三十四只,侯官三十五只,及諸縣船戶,各籍定姓名,五人為甲,防其剽奪。二十九年,帥司奏:「船闊一丈二尺以上,率十只歲拘三只,備緩急雇募,余聽其便。」尋以一丈二尺以上者不多,乃令一丈以上亦籍之。凡九縣,總括上項船五百九十二只,當番者一百七十九只。是歲,以九十只赴明州。明年,朝廷令優立賞格,勸募土豪及水手措置教習。諸縣總募土豪二十四人,船一百三十只,水手五千三百六十人,總轄官二員,月赴縣教習,仍優給錢糧。三十一年,當番船二百五十七只,分三番起發,盡抵平江府。是歲,膠西之役,焚虜船六百余只,【(庫本作「焚櫓船」。)】向所募首領多獲奇功。明年,安撫司以一丈面船冒風濤非便,緩急無所益,自一丈一尺九寸以下並免輪番。乾道二年,令甲、乙、丙番船以大小均勻品搭,更為「甲、乙、上、下」四番,凡品搭四百五十二只。【謂如:「甲、上船起發,甲、下船在岸。」它,準此。】四年,復更為甲、乙、丙三番,歲發一番。凡品搭五百六十只。淳熙元年,遣使臣黃飛英括九縣三番海船,及新收籍船四百九十二只。六年,州令:「九縣具舊籍及新收船教,赴州參考,登於都籍,後遇有損壞,須縣驗實報州,乃與銷落;後有新造,即籍之。」自後,歲遇防秋,率帥司前期檄州籍船。縣按數以發,或分或並,聽朝廷臨時旨揮。起發日,令赴南臺點集,給散錢米。錢於總經制、米於常平內支。船主有官人,給本等券錢;白身人,日給錢二百五十,米二升五合;梢工,日給錢一百,米二升五合;招頭、碇手、水手,日給錢一百,米二升五合;起發日犒設及船主修船等錢,各隨縣措置。梢工,人一十五千;招頭、碇手,人一十千;水手,半之。其合用梢手,各視船丈尺闊狹而增損之。【一丈二尺至一丈三尺,梢工、招頭、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三人;一丈四尺,梢工、招頭、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五人;一丈五尺至一丈六尺,梢工、招頭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一十七人;一丈七尺至一丈八尺,梢工、招頭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二十人;一丈九尺,梢工二人,招頭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三人;二丈,梢工二人,招頭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七人;二丈一尺以上,梢工、招頭各二人,碇手三人,水手三十三人。】其槳、櫓之屬,皆船主自具,兵仗器械不足,從州給之。統以現任使臣分赴要害備禦,事已乃還。今船,蓋近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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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戶

坑冶附

爐,在州及縣七十一戶。

州,爐戶四。【高爐二,歲各輸四千省;小爐二,歲各輸二千省。】

閩縣,爐戶四。【歲各輸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侯官縣,爐戶八。【歲輸同上。】

連江縣,爐戶八。【歲各輸六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蔣洋南北山鐵坑。【加賢上裏。淳熙三年,佃戶歲輸五千省。五年,增一千省。】

長溪縣,爐戶二十三。【高爐八,歲輸各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平爐四,歲各一千九百五十文省。小爐一,一千三百省。】

玉林場。【熙寧間發。六年,收銀五百七十八兩,鉛四千九百五十斤。七年,收銀一千三百六十七兩,銅(底本作「銀」,庫本同,據崇抄改。)一十萬八百四十八斤,置監官。紹興三年三月停。】

錢馬坑。【政和三年發。歲收銀十九兩,銅三百八十四斤。後歇。】

小葉坑。【宣和元年發,月收銀四兩,銅四百斤。後歇。】

師姑洋坑【平溪裏。政和三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七百斤,八分拘買二千八百斤。】

新豐可段坑。【同裏。乾道九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四百斤,八分拘買一千六百斤。】

南平北山。【柘陽裏。紹興二十二年,佃戶歲二分抽收鐵一百斤;八分拘買四百斤。】

銅盤等處。【歸化東裏。紹興二十一年,佃戶二分抽收鐵八十斤;八分拘買四百斤。】

東山小乾鐵砂坑。【淳熙三年,佃戶歲輸錢二十二千五百五十省。】

柄洋埕鐵坑二。【淳熙六年召佃。】

新南、安民二裏,大溪嶺下等鐵坑。【淳熙四年,佃戶歲輸五千省。】

北峰院後坑、牛皮灘、瀾灘、茶洋溪邊。【遙香裏。淳熙六年發,銀礦細微,未有采者。】

長樂縣,爐戶一。【歲輸同閩縣。】

福清縣,爐戶五。【歲輸同長樂。】

東窯場。【江陰裏鐵沙場,紹興二十三年發。佃戶歲納錢七百四十六千七百五十文省。】

玉據場。【同裏,鐵沙場,乾道元年發。佃戶歲納九十千三百省。淳熙七年退佃,未有承者。】

南匿場。【臨江裏,鐵沙場,地名「高海魚臺」。乾道五年發。佃戶歲納五十六千二百省。】

練木場嶼,【安夷南裏。】高遠。【南匿裏。並鐵沙場。淳熙二年發。歲總輸二十一千省。】

古田縣,爐戶四。【歲輸同福清。】

寶興場。【移風裏。天禧二年發。明道元年,歲收銀九百二十五兩。以天聖四年閏五月所收九十五兩為閏月租額。紹聖二年罷。建中靖國元年,銅發。歲課錢六十一千五百省。後歇。累減分數,竟無佃者。】

龍溪坑。【邵南裏。崇寧三年,歲輸二千八百省,鉛百八十斤。】

鄭洋場。【崇寧元年發,歲課錢二十千,後歇。】

遊老坑。【保安裏。崇寧二年發,歲課錢九千省,後歇。】

溫洋場。【新俗裏。宣和元年發。建炎中,建寇焚蕩,因廢。】

錐彎場。【新俗裏。大觀中發,再逾時而閉。】

猿溪等處。【移風裏。淳熙元年,佃戶季輸鉛二十斤,豐國監納。】

莒溪坑。【淳熙三年,佃戶借工料錢二百千省,烹煉得銅一百一十六斤,準錢五十八千二百三十四省。今未有佃者。】

保東鐵坑。【崇禮裏。淳熙三年,佃戶歲輸六十千省。】

五羊峰銀坑。【淳熙五年,委官烹煉,(崇抄作「煎煉」。)作十五斛,得銀五星。未有佃者。】

永福縣

保德場。【慶歷二年發。佃戶歲輸銀二十六兩。元豐三年罷。紹聖為銅場。建中靖國元年廢。】

黃洋場。【嘉祐四年發。熙寧四年,收銀八百二十六兩,銅二萬二千八百七十五斤,以使臣監。五年,增置監官。七年,收銅四萬斤。豐國監納。元豐三年罷。】

五龍場。【紹聖四年發。歲輸銀八兩,今歇。】

銀斜坑。【政和五年發。歲輸銀八兩,今歇。】

龍場。【政和元年發。歲輸銀十五兩,今歇。】

寧德縣,爐戶七。【歲輸二千二貫省。】

寶豐場。【東陽裏。取玉林場七十裏,車盂場百五十裏。元祐二年發。宣和中歇。惟西南山一、二條坑戶歲輸銀五十二兩。紹興二年罷。十二年,運司措置興復。十五年,通寶瑞場,輸銀百五十兩,後歇。乾道二年,輸銀七兩。淳熙五年,輸銀六兩。】

寶瑞場。【地名郭洋。元祐中發。紹聖元年以官監。盛時,歲收銀四十四萬兩。商稅五百余緡。紹聖四年,名寶瑞。靖康中,寶山十八所停廢,惟西山六坑,歲猶收千二百六十七兩,商稅錢四十緡。紹興六年罷。十二年,措置興復,通寶豐場收銀,後歇。乾道三年,佃戶歲輸銀六兩。七年,輸四兩。】

車盂場。【元豐初發。四年,置巡探。八年,令銅赴豐國監納,後歇。】

新興坑。【安樂裏。政和六年發。月收銀百六十兩六錢;銅四千七百七十四斤;鉛一千五百九十四斤。(底本作「一千五百九十四斤」,庫本、崇抄皆作「一千五百九十三斤」。)銀赴州常平庫納,鉛赴州豐國監納。(底本作「鉛赴州豐國監納」,庫本、崇抄皆作「銅鉛建州豐國監納」。)後月收銀四十兩。銅、鉛無。淳熙中,佃者歲納銅三十斤。】

寶豐場、八坊、後洋坑。【佃戶歲輸鉛六十斤。後減為四十斤。淳熙五年,增為七十斤,豐國監納。】

林家、地龍、按嶺等處銅坑。【淳熙五年,佃戶歲輸銅二十斤,豐國監納。】

陽陵山鐵坑。【縣東。政和五年發,佃戶歲輸一千三百斤。】

羅源縣,爐戶八。【歲輸四十千省。】

懷安縣,

高務坑。【微細。歲輸錢二千省,今歇。】

坑冶。自國初至祥符間,惟建、劍、汀、邵有之。【見景德《會計錄》。】天禧中,州始興發。至皇祐,銀才兩場爾。鐵獨古田莒溪僅有也。【見皇祐《會計錄》。時莒溪附汀州見。】嘉祐之後,銀冶益增。熙寧間,銅、鉛乃盛。崇寧,用事者仰地寶為國計。檢踏開采,所至散漫。政和以來,鐵坑特多。【如長溪,至四十一所,今三十七所,歇惟四所。舊坑余復新發之類。】至於今,礦脈不絕。抽收、拘買立數之外,民得烹煉。於是,諸縣爐戶籍於官者始眾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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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卷15
○水利

西北土厚而腴潤,故五谷皆宜;東南土薄而善燥,【(崇抄作「焦燥」。)】故所種惟芒種。《周禮》:「稻人掌稼下地。」稻田以水為命,於是有瀦蓄、溝蕩之制。

閩,山多於田。人率危耕側種,堘級滿山,宛若繆篆,而水泉自來,迂絕崖谷,輪汲筩遊,忽至其所。瀕江善地,【(底本作「瀨江」,崇抄同,據庫本改。)】梁瀆橫從,【(底本「梁續橫從」,據庫本、崇抄改。)】淡潮四達,而龍骨之聲,【(崇抄作「龍角」。)】犖確如語。惟是並海之鄉,斥鹵不字;飲天之地,寸澤如金;然而,得水獲必三倍。詩人謂「一掬清流一杯飯」。蓋歌水難得也。大瀦,小遏。今取其見於記載者著於此雲。

閩縣

嘉祐二年,蔡密學襄命三縣疏導渠浦。權閩縣朱定【知連江。】開淘負城河浦百七十六,計二萬一千九百七十四丈,均用民力凡八萬九千,溉田三千六百余頃。

崇賢裏浦、圳、車頭二十條:【(底本作「浦州」,庫本同,據崇抄改。)】

康山浦九百五十丈,三等開:四分,廣三丈;三分,二丈七尺;二分半,二丈。

鎖港邊浦七十丈,二等開:四分,二丈三尺,三分,二丈。

石浦橋浦百六十丈,二等開:六分,五丈;四分,二丈八尺;又二分半,同上;一分半,二丈;二分,二丈一尺。

西石浦小橋四百丈,五等開:十分,二丈五尺;八分,一丈九尺;九分,一丈八尺;十一分,一丈六尺;二分,一丈四尺。

後王浦七十丈,二等開:四分,二丈五尺;二分,二丈。

後浦六百七十丈,五等開:十五分,三丈;又十二分,同上;十三分,二丈三尺;十一分,一丈八尺;十六分,一丈六尺。

湯門外浦七十丈,三等開:三分半,二丈;二分半,一丈五尺;二分,一丈。

茶焙浦三百一十丈,闊丈二尺,深六尺。

石浦南浦八十丈。深四尺五寸三分,闊一丈五尺八寸。

官河北頭小浦九十丈。闊八尺,深三尺。

南頭小浦二十丈。闊五尺,深二尺五寸。

稅務前浦一百三十丈。闊八尺,深三尺。

茶焙浦車頭三十二丈。闊一丈,深四尺。

第二小車頭五十丈。闊四尺,深二尺。

後浦四石車頭四十丈。闊四尺,深三尺。

古山車頭四十八丈。闊六尺,深二尺。

石浦小橋車頭四十丈。闊八尺,深二尺。

康山浦車頭九十五丈。闊七尺,深二尺。

又車頭三十丈。闊五尺,深一尺。

城外官河六百十八丈。闊三丈,深六尺。

易俗裏二十七條:

石浦橋浦接崇賢裏界至臺頭八百二十丈,【(底本作「八十二十丈」,據崇抄、庫本改。)】三等開:五分半,二丈五尺;一分半,二丈;一分半弱,二丈八尺。深六尺。

石浦橋裏第一小港至牛路二百三十丈,二等開:十三分,一丈八尺;(底本作「□丈八尺」,缺一字,據庫本、崇抄補。)十分,一丈二尺。深六尺。

第二小港七十三丈,二等開:二分,七尺;五分,六尺;深五尺五寸。

無量壽院前第三港浦四百三丈,【(底本作「四百丹三丈」,庫本作「四百三十丈」,據崇抄改。)】三等開:十九分,一丈八尺;十一分,一丈五尺;十分,一丈。深六尺。

第四小港至嶽前四十丈,二等開:二分半,一丈八尺;一分半,一丈二尺;深五尺五寸。

寶月院前浦三百一十丈,二等開。弱半,一丈五尺;強半,一丈二尺,深五尺五寸。

寶月院前洋中湖塘一百五丈,二等開:半分,一丈二尺;十分,九尺。深五尺。

統軍塘浦一百五十丈,三等開:一分,二丈;一分,二丈五尺;一分,一丈二尺。深五尺。

中間接曲五十五丈,二等開:二分,一丈;二分半,一丈四尺。深五尺二寸。

圳乾浦百三十丈,三等開:五分,二丈五尺;五分,二丈四尺;三分,一丈一尺。深六尺。

塘尾浦百二十丈,三等開:五分,二丈一尺;四分,一丈五尺;三分,二丈五尺。深五尺。

湖塘浦五段開一橋外瑞聖裏,十丈開,闊十七丈;一橋內,七丈,闊如之。二段共四十丈,闊九尺;一段十六丈,闊二丈五尺。

林娘塘四十五丈,闊六尺。

西塘二十丈,闊八尺。

寶月油車浦道頭及小浦七條一、長五丈;一、四丈;一、五丈三尺;二、二丈;一、一丈;一、三丈。

林太博車頭二十一丈。

牛路口車頭並圳五條十六丈。浦西圳四十丈;浦東圳二十五丈五尺;小圳十四丈;大圳三十丈。【(底本作「浦西□四十丈浦東圳二十五丈五尺十四丈丈圳三十丈」,當有訛錯,庫本作「浦西四十丈浦東圳二十五丈五尺十四丈大圳三十丈」,據崇抄補改。)】

大浦畔二十五丈,闊四尺。

華嚴墻角圳二十三丈。闊四尺。

統軍塘地大圳【(底本作「統軍塘地□□」,缺二字,崇抄作「統軍塘地圳」,據庫本補「大圳」二字。)】十六丈。闊四尺。

嶽邊洋中圳三丈。闊五尺。

嶽邊大圳【(底本自「嶽邊大圳」以下錯簡二頁,據崇抄、庫本正。)】十五丈。闊五尺。

嶽邊圳三十一丈。闊五尺。

塘尾金家車頭九尺。闊四尺。

古山圳三十五丈。闊八尺。

王家車頭八丈。闊五尺。

東浦尾吳勝官車頭三十五丈。闊五尺。

鄭家車頭二十丈,闊五尺。

瑞聖裏二十八條:

南塘浦一百五丈,二等開:七分一丈;三分半,七尺。深五尺五寸。

塘浦二百三十丈,二等開:十六分半,一丈;六分半,九尺。深四尺五寸。(庫本無塘浦條及註文。)

潘洋浦九百五十丈,六等開:四分半,二丈八尺;六分半,二丈。十七分半,一丈八尺;十六分,一丈六尺;二十一分,一丈五尺;二十九分半,一丈四尺。深七尺。

前洋浦北面二百五十丈,五等開:四分,一丈五尺;四分半,三丈;三分半,二丈三尺;一分,一丈八尺;三分半,一丈五尺。深六尺。

小橋浦七十丈,二等開:三分,二丈;四分,五尺。深四尺五寸。

前洋浦北薛陳車頭三丈五尺,闊一丈。

前洋車頭四十丈,闊八尺。

陳稔車頭十一丈,闊六尺。

車口車頭十二丈,闊六尺。

寶月車頭一丈五尺,闊八尺。

王寶車頭四丈,闊七尺。【(底本作「王■〈穴上貢下〉」,庫本同,據崇抄改。)】

四石車頭十二丈,闊八尺。

陳興車頭三丈,闊九尺。

潘洋浦及塘頭車頭十九丈,闊七尺。

茅舍前車頭五丈,闊五丈。

經院車頭十一丈,闊六尺。

李宗車頭十六丈,闊七尺。

任日新車頭一丈五尺,闊九尺。【(庫本作「闊六尺」。)】

陳保、陳元宗車頭八丈,闊五尺。

孫九車頭六丈,闊五尺。

黃贄車頭五丈,闊七尺。

張石保車頭六丈,闊五尺。

小橋浦車頭林赟車頭【(底本錯簡至「小橋浦車」條止,以上據崇抄、庫本正。)】二丈,闊一丈。

經院車頭三丈,闊八尺。

陳口車頭【(底本只作「車頭」二字,庫本同,據崇抄補「陳□」。)】八丈,闊一丈。

經院田下土草湖三車頭【(崇抄無「經院田下土」五字。)】一丈五尺。

西浦尾周忻車頭十一丈,闊六尺。

孝義裏三條:

懷安界上浦四百四十丈,本縣開東南、開西北,四等開:二分,二丈;十三分,二丈六尺;十分,三丈三尺;十分,二丈。深六尺三寸。

湯洋王誌頭三十四丈,闊四尺。

陳司徒等車頭十八丈,闊四尺。

桑溪裏二十六條:【(「桑溪裏」條下底本、庫本皆無註文,崇抄有註四字,據補。)】

葉嶼古下浦六百四十丈,四等開:十八分,八尺;九分,一丈八尺;十分,一丈五尺;三分,一丈七尺。深五尺。(底本於「四等開」以下作「十八丈八尺九分一十八尺千一丈五尺闊一丈七尺深五尺」,庫本作「十分丈八尺九分一十八尺千一丈五尺闊一丈七尺深五尺」,據崇抄改。)

湖西浦三百三十丈,四等開:十三分,【(底本作「四十三分」,庫本同,據崇抄改。)】一丈;一分,九尺;六分,一丈二尺;十二分,八尺。深四尺五寸。

湖塘浦百二十丈,闊八尺。【(此註底、庫本殘缺,據崇抄補。)】

南塘浦二百一十丈,深四尺,二等開:十分,一丈;十一分,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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