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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群众举报信息,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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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03: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你是否清楚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                                                                   近年来,各地查处通报了多起泄露举报信息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在党内法规层面,《中国【系统屏蔽词】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针对举报人、证人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监察法第65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举报信息一旦泄露,对于举报人而言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无存;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意味着纵容,会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继续为非作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意味着“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的反向信号。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与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是分不开的。一系列数据显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群众通过举报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地方的实名举报率都有明显上升。面对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必须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切实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 对“内鬼”坚决追责,真正让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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