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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金峰地区婚约财产纠纷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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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22: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作者 刘志峰
本报讯 近年,长乐法院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特别在长乐金峰一带,因该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彩礼纠纷多发并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从该院金峰法庭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分析,该地区彩礼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数量、争议金额不断增加。2004年以来,金峰法庭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逐年递增,涉案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以三年为一个统计周期,2004年-2006年共受理11件,平均每件纠纷涉案金额为12万元,2006年-2008年17件,平均金额为15万元,2009年-2012年28件,平均每件金额为30.1万元,最高单件达136万元(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金额,这也是长乐法院受理的争议金额最大的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1、关于彩礼的金额。对于双方以银行转账形式交付的彩礼,因有相应的凭证,双方无争议。争议在于由男方亲友、媒人等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女方的彩礼金额,包括给女方父母、祖父母的“见面礼”等,女方往往对此予以否认或仅认可部分金额。 2、关于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女方多认为有同居生活或同居时间较长,男方多认为无同居生活或同居时间较短。3、关于女方的父母等是否收受彩礼及是否应承担返还彩礼责任。有的彩礼系由男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女方父母或其兄弟的帐户,男方将女方父母、兄弟作为被告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返还彩礼责任,女方则认为其借用父母或兄弟银行帐户,该款实由女方接收,与其上述亲人无关。
纠纷事实难认定、调解难度大。对于彩礼数额及是否同居生活等存在争议的情形下,男方多会申请其亲友、媒人等出庭作证,但有时因证人系其亲友与其有利害关系导致证明力较弱,或因媒人存有“两边都不得罪”的心理拒绝出庭或出庭作证时推称不知相关事实,导致法院相关事实难以认定。同时,双方纠缠于“谁不要谁、谁毁约”等过错问题,调解难度大。如某男与某女订婚后同居数月发现女方患癫痫病,男方认为女方隐瞒了病史,女方则认为男方事先未查清且双方已同居,仅愿意返还一小部分彩礼,双方各执己见,难调解。
近年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分析:
男女双方订婚前缺少必要的交往了解。男女双方多由媒人亲友等介绍相亲,之后交往一小段时间即订婚,订婚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非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近三年受理的此类纠纷中,双方从认识到订婚最长时间仅三五个月,最短的仅二十多天,订婚前男女双方非自由恋爱,严重缺少交往、沟通、了解,为日后婚约财产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高额彩礼严重影响到男方的经济生活。受传统观念影响,男女双方订婚,男方必须给付女方彩礼,这种观念在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近年来,在长乐金峰一带,彩礼金额愈来愈大,少则三十四万,多则百多万,女方认为彩礼高,则自己甚至于家人身价高、有面子,自己日后生活也有保障。高额彩礼严重影响到男方的家庭经济,有的甚至举债,因此订婚后男方“关心”彩礼去向,甚至提出向女方“借钱”或动员女方交出彩礼的一部或全部“共同”投资等,双方为此易起争执,这也是日后产生婚约财产纠纷的原因之一。
男女双方订婚后同居现象普遍。基于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即成为“男方的人”传统婚恋观念,以及欲多生儿子、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长乐男女青年订婚后双方即同居并生育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直接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订婚后一段时间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在男女双方订婚前缺少必要交往的前提下,双方订婚后即同居甚至以夫妻名义同居,无疑进入了准婚姻生活或婚姻生活,但双方彼此在生理上、心理上对婚姻生活都缺少必要的认识与准备,双方要面对日常生活琐事,更容易产生摩擦,这进一步导致了婚约财产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独生子女对父母依赖性强,处理日常矛盾的能力不足。2010年以来,订婚男女多是出生于1988年以后出生的,以独生子女居多。独生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较为严重,在订婚并与对方同居后,双方之间产生矛盾时,独生子女往往不能很好的独立解决,往往“求教”于父母,这样,青年男女之间的矛盾因双方父母的介入而变得复杂。比如近年审理的一个婚约财产纠纷,起因于双方订婚后同居,但女方拒绝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为此男方告知自己父母,男方父母介入后,女方父母也介入,本来发生于“小两口”之间的事扩大到双方家庭,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最终导致了婚约财产纠纷。
整体宏观经济原因。长乐金峰一带民众投资意识较浓,女方在收到彩礼后一般不会闲置这笔资金,而是将其一部或全部用于投资,长乐金峰一带投资轧钢产业居多,但近年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该方面投资赢利有限甚至亏损,这也是纠纷产生原因之一。
预防婚约财产纠纷的两点建议:
加强正确婚恋观、生育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正确的婚恋观,反对包办婚姻,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首先,传统的“父母之命”在年青男女的婚姻中仍然占据着重要位置,很多父母为了子女的将来“着想”,在为其选择对象时,特别注重、过于注重对方的经济能力,忽略了其子女的感受,在这方面女方的父母表现尤其突出,只希望自己的女儿找个家庭经济好的夫家,但对自己女儿的感受缺乏应有的考虑、理解和尊重。其次,子女在相亲时明明心里不愿意接受对方但又碍于父母意见而委屈求全,结果在订婚后或同居后又觉得确实无法共同生活而提出分手。第三,早婚早育、多子多福仍是农村群众主流观念。基于以上三点,一要大力宣传正确婚恋观,反对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大包大揽,父母必须对子女的选择给予必要的尊重和理解。二要鼓励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在与父母意见不一时还要善于与父母沟通。三要加强正确生育观的宣传教育,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倡生男生女一样,反对生育中的“性别偏好”,加大对“多子多福”、,“未婚先育”等观念和现象的纠偏宣传力度。同时,鼓励男女青年自己创业,不过度依靠父母,不索取过高彩礼。
加强子女、学生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父母,特别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家庭在教育中,不仅要注重培养子女智商,而且要注意培养情商,培养子女与人沟通的能力,培养其独立解决问题、矛盾的能力,避免对子女的溺爱,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日后成家立业、走上社会后,更好地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同样也要注重对学生上述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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