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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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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兴兴
发表于 2010-12-19 10: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农村的土地大致分2种,

一:30年承包地,在30年承包期内,有所有使用权,如果国家要征用,给予按农作物收成的倍数补偿和“赔青”

二:自留地,有相对“永久”使用权,这类土地农民可以建房,长期使用,,如果国家使用,可根据国家规定的方案补偿
发表于 2010-12-19 1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根据《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照本条的第二款规定,支付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补助费至前三年平均生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再提高。现在每亩农田拿去种菜或者经济作物,年产值在万元左右,你说gov-ern-ment应该补偿多少?
发表于 2010-12-19 1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福建营前镇村民七月因阻止村附近建变电站与gov-ern-ment人员派出的400名公安发生冲突,十几人被打伤,村民委托的两名北京维权律师日前前往调查又被当地警方围堵。

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马头村村民,因为当地gov-ern-ment在距离村庄、学校不足300米处建220KV变电站,引起村民对辐射的恐慌,因此一致反对。就在7月13日,营前镇gov-ern-ment动用400警力与马头村村民发生冲突,造成10多名村民流血受伤。

村民曾写信以及打电话给有关部门反映,但没人关注,打电话给《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组,也没有回应。

当地村民周五对此表示,我文件(投诉材料)也发到《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还打了电话给他反映了这样的情况,他们还把我的电话,名字记录下来。过两天,我又打了电话给他们,他说已经反映上去了,但上边没有反应,所以说我们没有办法。

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村民把情况反映给了福建维权人士于国福,于国福为村民在北京请了两个律师,本月19号到达马头村调查有关情况,为村民维权,但是两名律师在20号9点30分前往施工工地考察时,却遭到当地警方的干预和围追堵截。

自由亚洲记者周五打电话给营前镇镇党委曾书记,询问有关情况,但对方不承认。

他说:于国福挂电话给我,然后我就问他(基层)了一下,下边说没有,但好像应该说有跟他们(律师)接触,跟他们有解释有关变电站的事情,没有说去围堵啊。

但是,于国福周五对本台表示:20号上午他们(律师)去,当地警方还有社会闲杂人员上前,企图把律师扣押起来,村民把律师保护到敬老院,警察就跟到敬老院堵住大门,在各交通要道都设有卡子,共出动了200多人。

后来我就打电话到长乐市gov-ern-ment办公室,跟他们交涉,提出了抗议,到下午两点四十分才放律师到长乐国际机场,他们又进行跟踪,跟在我们律师后边到机场。

本台记者周五也打电话给前往调查的北京肖律师,他不回答当天被围堵的事情,只表示:刚了解一些情况吧,如果到时需要的话,再给你打电话好吧,材料到目前还没拿到。

据悉,在律师被堵截在敬老院期间,于国福不停的打电话到gov-ern-ment机关,公安局,公安督察大队等地投诉,但各部门大多是四处推诿。公安说是gov-ern-ment行为,他们不予过问等。

本台记者周五也打电话到福州公安局督察大队询问,对方表示,公安局督察不可能什么都知道,我一个小民警我怎么知道什么事情,天天都有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情,你认为很大的事情,也许我根本都不知道,因为我没有这么大的精力去知道。

而在7月13日发生的冲突中,二十多村民被打,其中有两个70多岁的老人,十几人不同程度的受伤,一人重伤住院,两人被抓。

但是镇里曾书记对本台表示:我们动工,个别村民不让,然后我们劝导,哪里有什么冲突呢?

记者:不是有流血事件吗?

曾支书:啊呀,你是从哪里听来的?是我们被他们打伤的,如果你认为是冲突那就是冲突了,我们在那边劝导,个别村民用雨伞,砖块打我们,我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啊。

但村民说:没这么回事,我们哪里有办法打他,他们请的打手打我们,村民被打了那么多,这个都是事实的。

据村民表示,马头村早前有近二千亩耕地,但是都被当地gov-ern-ment以各种理由占用,至目前只剩下几百亩耕地,村民敢怒不敢言。
发表于 2010-12-19 11: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听说了。请了很多社会人员。。对抗村民
发表于 2010-12-19 11: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满后,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发表于 2010-12-19 11: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发表于 2010-12-19 11: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发表于 2010-12-19 11: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物权法有用不?
发表于 2010-12-19 11: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俺一介农夫抗锄头路过
发表于 2010-12-19 19: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有政策支持而不去争取,那就不能怪中国(屏蔽字眼)不好,你如果逆来顺受,那法律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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