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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不上环就不给落户--难道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54楼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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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0炎0
发表于 2010-7-14 18: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跟村委会居委会那些家伙商量,无异于与狐谋皮,无钱无势的免谈。
发表于 2010-7-14 21: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落户问题是公安户籍部门的职权”,可是地方gov-ern-ment却横加干涉
发表于 2010-7-14 22: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伟大的国策
发表于 2010-7-14 23: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来自: 中国天津
上环要不要开刀?谁来上环?上环了,以后还想再生一个,是自己去医院摘环,还是去村委摘环?
发表于 2010-7-14 23: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西班牙来自: 西班牙
难道,这就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啊。

真无语。
发表于 2010-7-14 23: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还是没有回答问题
这不上环就不能给孩子报户口,难道是国家的政策????
发表于 2010-7-14 23: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来自: 日本
谢谢楼下提醒!已经删了

但有些该讲的还是要讲,明明是政策不合理,为什么我们非要忍气吞声!连讲道理的地方都没有,难道这就是你的国家吗?
发表于 2010-7-14 23: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西班牙来自: 西班牙
楼上:请注意你的发言“措词”

以免殃及“主贴”被“和谐”。
发表于 2010-7-14 23: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希望有生之年,这个国家的当权者能说出人权高于主权
发表于 2010-7-14 23: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根据有关规定,您在剖腹产后6个月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即可。另您所反映的落户问题是公安户籍部门的职权,请你咨询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谢谢!(长乐市计生局于2010-7-8 10:5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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