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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耻的开发商,自己不【系统屏蔽词】,还要告我们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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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1: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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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8 12: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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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2: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尼西亚来自: 印度尼西亚
你们也可以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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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8 12: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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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8 12: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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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2: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本帖最后由 牛妞 于 2017-5-18 12:32 编辑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发表于 2017-5-18 1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下面这句“祝:身体健康”,咋就看着别扭呢?
发表于 2017-5-18 13: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24日—5月24日进驻福建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驻期间设立:

  专门值班电话:0591-87851299;

  专门邮政信箱:福建省福州市邮政信箱389号;

  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早8:00—晚20:0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察组职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主要受理福建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督察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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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8 14: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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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4: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现在律师什么钱都敢挣了啊,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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