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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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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06: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爱尔兰来自: 爱尔兰
本帖最后由 万沙 于 2017-2-28 06:26 编辑

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2017-02-21 16:56:07  
来源:长乐新闻网  【字号 大 中 小】
长乐新闻网讯 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召开,我市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在长乐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前期工作成效,指出在推动试点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始终坚持党委政府高度推进,始终坚持依法依政策规范推进,始终坚持依靠农民稳妥推进,始终坚持把控质量扎实推进。

会议强调,各地方要准确把握当前工作形势,按照习【系统屏蔽词】的要求,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促进承包地流转,为三权分置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要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做到思想认识不放松,工作力度不减弱,工作质量不降低,集中力量,攻坚克难,以“加快推进试点,按期保质完成,推动成果转化”为工作主线,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农民群众满意;要按照既定的计划和目标,抓紧推进各项工作,向农民颁发管用的证书,确实权,颁铁证,建好数据应用平台,完善承包地确权登记制度;要统筹安排好各项改革工作,调配好工作力量,调整好工作结构,各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务必要精心组织,细化工作,积极稳妥的实施,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干部培训,确保改革有序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吴航乡情报记者 陈鸰燕)
http://www.clnews.com.cn/html/3/2017-02-21/16570696737.s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06: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爱尔兰来自: 爱尔兰
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2017-02-09 07:52:26 来源: 人民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09/c_129472468.htm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但在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点绝不能有任何含糊。”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等有了确权依据

  “针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该负责人说。

  《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则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按照1982年以前、1982—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该负责人举例说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06: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爱尔兰来自: 爱尔兰
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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