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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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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0: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关于见义勇为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确认条件
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主动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4、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申请(举荐)
1、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新闻媒体举荐的,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人必须提交详细的书面举荐材料,并写明联系地址、电话,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举荐人的签章后,向见                        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举荐。
2、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确认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确认材料应如实写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行为实施的全过程。
3、公安民警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的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主动直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举荐。
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办公室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人(或举荐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开展调查取证,对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实,并答复申请(举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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