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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论坛》上让人费解的一句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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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7479|回复: 17
发表于 2012-1-6 11: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与法律相抵触的言论不可以发表?试举一例:我说:“10岁小孩子可以签订经济合同”,这句话明显与《合同法》中的“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相抵触,如果把这句话发表在论坛上,顶多大家认为我不学无术,会引起许多网友的拍砖,我想版主不会将之屏蔽。因为与法律“相抵触的言论”,许多是可以让人说的,并不会对社会安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这句告示应当改成: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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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6 11: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来自: 美国
{:soso_e134:}
发表于 2012-1-6 12: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看了感觉还真有点道理
发表于 2012-1-6 12: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来自: 美国
更顺口些
发表于 2012-1-6 12: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soso_e114:}
发表于 2012-1-6 12: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来自: 中国上海
{:soso_e179:}
发表于 2012-1-6 12: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soso_e179:}
发表于 2012-1-6 14: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同意楼主的解释,但“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论坛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言论!”中仍有一些不通顺的地方,现已修改为“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言论!”。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14: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宪法>有言论自由的规定,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言论”。违反禁止性规定,指的是法律法规禁止这样,你却反其道而行之,像这样的言论,不宜在论坛上发布。比如,《刑法》规定强-奸是犯罪,禁止有这样的行为,如果鼓吹强-奸,就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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