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长乐12岁男孩被熟人骗走捂死 惨案缘于感情纠葛

  [复制链接]
楼主: 长乐人@123
发表于 2011-12-1 12: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来自: 美国
此案属故意杀人罪,当处以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发表于 2011-12-1 12: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来自: 美国
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判定此案属于 情节较轻还是情节严重。 不过 若贴中所言为实,犯人在杀死被害者之后, 抛尸河中,并且其间无自首情节,个人认为是倾向 情节严重一边的。 最后,还是要看 法院怎么判。 期待后续报道。
发表于 2011-12-1 12: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丧尽天良的东西,猪狗不如!
前段时间,那帖“寻人启事”牵动着每一个论坛网民的心,没想到竟是大家最不愿意看到结果。
发表于 2011-12-1 13: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难忘长乐 发表于 2011-12-1 11:03
12岁男孩明明(化名)

12岁的儿子小巨(化名)

当然,记者对未成年人就是要采用化名,至于几岁,各个记者调查联系的可能不一样,有的说实岁,有的说虚岁。
发表于 2011-12-1 13: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感情纠葛”竟然做出杀人的事情,只能说明林某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心理严重扭曲到变态的地步。
发表于 2011-12-1 13: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无辜的孩子,悲剧遇害
发表于 2011-12-1 13: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来自: 加拿大
难道真是江湖传说中的‘蕾丝边’,抑或是小3插足?怎么女女纠葛啊?
发表于 2011-12-1 14: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法盲啊!可恶的女人{:soso_e119:}
发表于 2011-12-1 14: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畸形的爱,残暴的心。。。
发表于 2011-12-1 17: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这女让人发指  最好将棋奸了再奸  终身奸禁  太可恶  可怜的孩子  可怜呀 一个幸福的家庭毁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华帖子
热门图文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