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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车主都大意两车豆粕被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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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08: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货主车主都大意两车豆粕被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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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之窗 www.66163.com   2006-08-27





  10多万元损失咋办?法院终审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本报记者毛小春

  本报讯福清某公司从漳州买了一批豆粕,欲通过中间人联系厦门某运输公司运货。没想到却找了个骗子当中间人,结果被骗走价值10多万的货物。这样的损失谁来负?两公司为此上了法庭。日前,市中院认定货物被骗双方都有过错,终审判定运输公司赔偿50%的货物损失。

  辗转托人运豆粕中间人却是骗子

  2004年6月,福清某公司向漳州某公司买了一批豆粕,约定款到交货。福清公司让第三人林某去联系多次合作过的厦门某运输公司车辆承运。林某就与一自称是厦门某运输公司业务员的朱某联系。朱某一口答应。谁知朱某又以货主的身份通过他人辗转联系到厦门这家运输公司,确定了两辆运输车后,朱某将车牌号告诉了林某,再由林某报给福清某公司,福清公司最后将车牌号传真给了漳州某公司。

  一切手续办妥,运输公司的车顺利到漳州某公司内装货,由于福清公司并没派人随车押运,朱某就对驾驶员自称是福清公司的“押运员”并随车同行。第二天,朱某将车押运到长乐某码头卸了一车货,另一车卸在了福州某地。朱某收走买主货款,将4000多元运费付给两驾驶员后去向不明。

  货物全部被骗走这个损失谁来赔

  事后,福清某公司发现自己的货物被骗,于是以厦门某运输公司承运货物未妥善保管,造成货物灭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清某公司与厦门某运输公司之间虽未订立书面运输合同,但双方的实际行为可视为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依《合同法》“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某运输公司应将货物运到福清卸货。货物实际上运到长乐和福州,运输公司明显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厦门某运输公司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双方办事都有错两家公司同担责

  一审后,厦门某运输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查明,福清某公司曾多次委托厦门某公司运输货物。但是,福清某公司是通过他人辗转数手才将豆粕运输的事交由厦门某运输公司,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也没有直接的口头合同。虽然实际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对卸货地点约定不清。福清某公司在审理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运输公司确切的运输目的地,法院认为福清某公司对货物被骗应承担过错责任。厦门某运输公司明知收货方为福清某公司,驾驶员轻信朱某是对方的“押运员”。对朱某身份未作认真核对,也未对货物的运输目的地进行认真确认,因此,运输公司也对货物被骗承担过错责任。

  日前,市中院认定两公司对货物被骗负有同等过错,判定厦门某运输公司赔偿福清某公司货物损失的50%。(本报记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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