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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合肥校友会成立大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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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5: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
长乐合肥校友会成立大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召开

2010年10月15日,长乐合肥校友会成立大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区召开,正式宣布长乐校友在合肥找到了自己的组织!

会议由长乐一中在中科大的校友主持,11名校友参加了会议。大会通过了“长乐合肥校友会章程”以及“长乐合肥校友会助学基金章程”,并选举出李煌担任校友会主席兼基金管委会主席、王涛担任副主席、陈晓倩担任秘书。会上,助学基金开展了第一次募捐,校友们纷纷慷慨解囊,为一中母校的学子们尽一份心力。


附:

长乐合肥校友会助学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秉承福建省长乐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长乐一中”)“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育人传统,由长乐一中在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校友倡议,联合长乐在合肥的各校友成立“长乐合肥校友会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助学基金”)。
第二条 助学基金的目标:以部分校友力量为基础,助学基金为平台,通过资助长乐一中在校贫困学生的方法,激励贫困学生发奋读书,立志成才。基金对学生所提供的帮助,是通过学生自愿申请,在长乐一中与长乐合肥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共同监督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助学措施。
第三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助学基金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助学基金来源有:1、长乐一中在合肥各高校校友捐赠;2、祖籍长乐,在合肥各高校就读的校友捐赠;3、其他加入长乐合肥校友会人士的捐赠;4、基金利息。
第五条 助学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合法团体、爱心人士的捐款。
第六条 捐款办法: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基金的募捐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日期由校友会安排,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募捐日基金会将举行一定仪式。
3、不定期捐款方式可直接采取打入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指定帐户或将捐款现金送达基金管委会。
4、捐款人可将自己的捐款资金直接指定用于某某学生,未指定数额列入基金统筹安排。
第七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以示感谢。

第三章  基金使用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助学对象:具有长乐一中学籍的学生(不含委培、择寄读生等),家庭困难或家中出现突发事件,品学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自愿接受助学。(优先补助,未接受过各类奖助学补助的学生。)

第四章   助学办法
第九条 助学对象产生的程序:
1、每年10月公布全年资助学生对象名额及资助范围;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和长乐一中校方审核推荐资助对象。
3、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待助对象进行初步审定,讨论确定帮困名单和数额。并将初步审定名单及资料公示7天。如初步审定名单在公示期内有异议未获通过,则对替补资助对象进行公示。
4、初步审定名单通过公示后,由基金管委会根据资助方案进行资助,并签定相关协议,建立资助档案。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在审核助学基金时,须有基金管委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有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助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委会将助学金一次性汇入长乐一中指定账户中,由长乐一中校方指定人员负责发放。

第五章   基金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长乐合肥校友会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1—2人,由长乐合肥校友会正副主席兼任,秘书1人,经校友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长乐合肥校友会全体大会每年9月召开,由上届主席主持,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友参加有效。经由2人及以上校友推荐,成为正(副)主席候选人,会议选举产生校友会及基金管委会正副主席,经举手表决投赞成票,一人一票的方式,到场人员超过半数(含半数)赞成生效,会议同时选举产生秘书1人,兼任基金管委会秘书。校友会正副主席、秘书任期1年,可连任。除正副主席及秘书由长乐合肥校友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基金管委会成员由校友会成员自愿成为。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助学基金由基金管委会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由秘书负责出纳。接受长乐合肥校友会以及长乐一中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长乐合肥校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项基金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基金捐赠者的权利:
1、推荐或被荐成为助学基金管委会正(副)主席、秘书候选人;2、查询基金使用情况;
3、对助学基金章程提出质疑或修改意见;
4、对助学基金管委会的行为提出质疑或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长乐合肥校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长乐合肥校友会全体大会。


长乐合肥校友会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十月
发表于 2011-5-10 22: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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