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硛硛长乐婚俗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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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6: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婚俗之演变

  硛硛长乐婚俗谈(十四)
  广义说,婚俗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婚姻,一是服务于婚姻的婚俗。说到婚俗之演变,因此要牵涉到婚姻制度的变革。有关婚姻制度的变革,近代以来,主要有三件大事。

  一是革除有名无实的婚姻,据有关资料查考,内中“冥婚”与“白婚”,我们长乐乃止于民国六年。这要感谢孙中山,是他领导的民主革命,推翻了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就在“民权”与“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女人们才打碎了这一“枷锁”。故民国六年之后,长乐就再没哪个女人,为丈夫殉葬或守寡而立牌坊了。与此同时,“租婚”与“荒婚”也随之湮灭。

  二是革除一夫多妻与童养媳等畸形婚姻。民国之时,也曾提倡一夫一妻,反对抱养童养媳。然而那时因为政局多动荡,掌权者都是军阀、官僚、有钱人,他们妻妾成群,姨太太多多益善,谁也不愿革自己的“命”,这样一夫多妻都管不了,哪会管到童养媳?于是这一类婚姻,就被苟延残喘至新中国成立初期。

  不过,腐朽势力终归挡不住摧枯拉朽的社会变革,1953年当人民政府《婚姻法》颁布后,一夫多妻与童养媳的“气数”也就尽了。因此在我们长乐城乡,当时许多做人家姨太太的,都纷纷自由改嫁,童养媳也幸运地回到了父母身边。

  自此,女人们再也不必担心自己会沦为童养媳、姨太太,或是无为地为男人冲喜、守寡、殉葬,租人拜堂了。整个社会的婚姻环境,也就大大净化了。
                                      (李孝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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