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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首次公布:天灾死亡数不再作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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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16: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东方网9月13日消息:记者昨日从民政部获悉,从8月起,我国对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
  近年来灾情数字已逐步公开

  国家保密局、民政部昨日上午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一消息。此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民政部联合发文。  

  昨日,国家保密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形势发展和救灾工作的需要,从8月起,我国对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原《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的予以废止。

  据介绍,我国**高度重视救灾工作,民政部不断加大救灾工作的力度,在灾情发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近年来,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重大自然灾害的死亡人数、年度因灾死亡人数已逐步公开。基本保证重大灾情在两个小时内到达民政部及中央有关部门。这有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的关注,提高全民减灾意识,也有利于在减灾和救援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此次决定将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是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沈永社说,过去,我国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减灾事业的发展,继续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作为国家秘密,既难以适应我国救灾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解密有利于人民行使知情权

  据国家保密局该工作人员说,对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总数及其相关资料进行解密,是中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这一事项的解密,有利于做好救灾工作,有利于做好保密工作,有利于推进**部门政务公开,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自然灾害灾情数字上报将设时限

  据介绍,《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秘密规定的保密期限到了以后即自动解密。

  目前,相关部门对历史上的一些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数及相关资料正在进行梳理,部分事件将进行解密。同时,我国已经形成了灾难发生后的上报体系,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后果,在上报的时候,也将对时限进行要求。

  据介绍,这是国家保密局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

  分析

  灾情统计报告是争取援助重要依据 适时公开有关数字可增加救灾透明度

  昨日上午,国家保密局和民政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宣布:“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主体和所发布的内容,投射出许多积极信息。

  这一决定的作出,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减灾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减灾事业的发展,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财产损失,已成为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统计报告灾情,争取社会捐助和国际援助的重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作为国家秘密,既难以适应我国救灾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根据需要适时公开有关统计数字,可以增加救灾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正确报道灾情,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捐助和国际援助,为做好我国救灾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国家保密局作为新闻发布者之一出现在媒体和公众面前,在我国**生活中还是第一次。这就引出了一个加强保密和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关系问题。

  **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都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信息公开是为了促进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两者既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主次的关系。信息公开对做好保密工作是一个推动和促进,保密工作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才能有序进行、健康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05-10-9 16: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公共信息不该保密 “解密”具有深层意义

  2005年9月16日


  9月12日国家保密局首次亮相新闻发布会,与民政部宣布,自2005年8月起,对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原《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废止。

    一个被执行了几十年的保密规定废止了,意义何在?国家保密局的新闻发言人说,这有利于进一步做好防灾救灾工作,是我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是为了促进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解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成果。中年以上的人,大都记得过去生活中的种种保密规定。有的保密规定,是基于当时的历史原因,为了国家的利益、社会的稳定而设置的,直到现在,那些事关国防、科技、商业等领域的重要信息,仍旧是需要严格保守的机密。但是,有的秘密是否需要保守,却一直颇有争议。比如发生流行性疾病、发生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等。有的地方出现事故,当地领导的第一反应就是隐瞒,“防记者甚于防小偷”,他们的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就是“保密”。本该公开的事搞得神神秘秘,结果,群众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取信息,只能从“小道消息”中去揣摩猜测了。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改变了许多人的观念。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共信息不该保密。如发生灾害和不幸事件,因其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不该保密。只有公开灾情,才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关注,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减少灾害的破坏程度,救助那些无家可归的受害者。不能因为所谓的“面子”、形象等让受灾群众雪上加霜,更不能因为**的所谓“政绩”和“乌纱帽”而牺牲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信息资源共享”、“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新的理念逐渐普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之一,更使人们对“保密”这一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许多过去需要保密的内容,现在成了人们公开讨论的话题;过去只有少数人知道的秘密,现在必须广而告之;过去的秘密操作,现在必须公开。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事项、信息的保密范围就会越来越小。今天,在“解密”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了**有关部门的开明态度,看到了公众知情权的日益扩大,听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铿锵足音。



  (本新闻摘自:人民日报)
发表于 2005-10-9 23: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emb11]
发表于 2005-10-10 08: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这个规定这次在福州没有执行啊[emb10]
发表于 2005-10-11 10: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那么这次福州洪灾死亡的真正的确切的数字当地政府为什么不公布?那不是明摆着跟中央对着干吗?
发表于 2005-10-11 10: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回复:国家保密局首次公布:天灾死亡数不再作国家秘密

[QUOTE]以下是引用溪上刘师禹在2005-10-11 10:36:41的发言:[br]那么这次福州洪灾死亡的真正的确切的数字当地政府为什么不公布?那不是明摆着跟中央对着干吗?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真实数字,天才知道!

关心这些,回家睡觉!
发表于 2005-10-11 1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和谐的社会并不是通过打击压制不和谐的声音就可以创造出来的!
发表于 2005-10-11 19: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回复:国家保密局首次公布:天灾死亡数不再作国家秘密

[br][br]不是不报,时候未到![br][br]真实数字,天才知道![br][br]关心这些,回家睡觉![/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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