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 发表于 2011-1-31 02:23:17

看了,觉得心酸!

走天涯 发表于 2011-1-31 03:18:34

我们的百姓有时很无奈也很无助,变得逆来顺受。是否涉及一些部门不作为,伤者只能寄居在垃圾站旁,有伤而不 ...
兴业 发表于 2011-1-30 23:22 http://www.changle.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说的极是啊 ,管理不好出事了,又充当管理者去收拾,还少不了电视等煤体去帮歌颂公德,无语啊。
我告诉你们个也同样是无语的事:
这两天回家过年,坐的火车居然没供应开水,问卖饭的工作人员他们让我们问领导去,我们带的方便面泡不了。他们卖的那饭菜生意可好了,夜以继日随都有买有卖,真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币啊!

木林森 发表于 2011-1-31 05:04:06

:shocked:

30565123 发表于 2011-1-31 05:14:14

无味 发表于 2011-1-31 05:14:27

好人有好报

走天涯 发表于 2011-1-31 05:47:49

什么时候才能把这种 特事特办 成常态化???

那才说明 给力!
30565123 发表于 2011-1-31 05:14 http://www.changle.com.cn/images/common/back.gif

特事特办,领导的看法比什么大,什么都是附加在领导身上的,

斌哥 发表于 2011-1-31 11:18:28

情系伤者 鼎力相助—太平财险福建分公司预付车险事故赔款3万元

 www.cnfol.com 2011年01月31日 11:03 中金在线  查看评论   

2011年1月28日,太平财险福建分公司总经理林长昌携车险部经理陈峰磊,前往长乐,向在一起车险事故中的伤者预付3万元理赔款,帮助其解决困难,度过难关。

  2010年7月10日由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的车辆闽A-8V030,由被保险人林典庆驾驶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云路村与行人曾言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曾言方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7月30日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典庆负事故主要责任,曾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多次委派人伤查勘员至福建省立医院探望伤者,在了解到伤者病情严重的情况下分别于2010-07-16支付10000.00元抢救费用,于2010-11-10预付伤者误工费及护理费14798.52元,合计24798.52元。而被保险人也就是事故的肇事者林典庆在垫付1万余元后即消失无踪,至今无法查找到其下落,伤者曾言方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不得不提早出院,且生活状况十分艰难。

  在获知该情况后,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马上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再次向伤者预付理赔款3万元,分公司总经理林长昌表示,太平财险福建分公司秉承“诚信、专业、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深感肩负的社会责任感,此次向伤者再付3万元理赔款,一方面体现了公司对伤者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也是公司为尽一份社会责任应做的积极努力。(中国保险报 游磊)

兴业 发表于 2011-1-31 13:40:48

本帖最后由 兴业 于 2011-1-31 13:45 编辑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商天下 发表于 2011-1-31 13:45:00

这就是世道

心锐-志远 发表于 2011-1-31 13:47:39

如果躲能解决问题,那不乱套了。感觉 撞了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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