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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港:手机屏幕无显示 商家赔偿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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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14: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本报讯 日前,12315服务台经多次协调,成功为消费者索回900元的赔偿款。

据了解,消费者韦先生于2007年11月在漳港某手机店购买了一台价值1020元的手机,使用后发现手机屏幕无法显示,经两次维修仍然存在相同的问题,消费者要求更换新机,经销商则表示只能维修不能更换,消费者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末果,遂投诉到12315服务台。该台立即联合漳光居12315维权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一同对该消费纠纷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和宣传手机“三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最终同意赔偿部分购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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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16: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来自: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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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16: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回复2楼:这个机子当然已经到换机标准了,既然不给换就退了
三包本来就规定销售方的义务,既然没有做到,当然还是要为消费者说话咯



手机三包规定部分条文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

名 称 性 能 故 障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无振铃
拨号错误
非正常关机
SIM卡接触不良
按键控制失效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充电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电池  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移动终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线耳机  不能正常送受话
数据接口卡  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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