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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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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乡情报 最长乐
无良摊贩
为了让销售鸡爪卖相好、易于出售,一对无良父子竟用“双氧水”即过氧化氢进行泡制。近日,长乐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用“双氧水”泡制过的鸡爪(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从2013年5月开始,来自四川自贡的朱某龙在长乐航城街道某村一超市旁店面内,无证经营肉制品加工和销售。
为了自家销售的鸡爪卖相好、易于出售,朱某龙加入了国家明令禁止、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溶液(又称双氧水)进行泡制,使鸡爪变白、变粗。
期间,朱某龙的父朱某顺充当下手。至2014年12月,父子俩共计生产500斤用过氧化氢溶液泡制的鸡爪。随后,朱某龙以每斤14元的价格,将鸡爪拿到长乐某市场进行售卖。
2014年12月18日,接市民举报,公安机关和食药监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朱某龙店内抓获其父子二人,现场查获用过氧化氢泡制好的鸡爪两袋24斤、过氧化氢溶液两桶53斤。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
朱某龙、朱某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为了谋取利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过氧化氢溶液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以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记者 桫椤 王宪政 通讯员 金田
新媒体编辑 桫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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