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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今年在我市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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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07: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救助对象包括四大类人群,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008-04-17  记者 许才芳



    今年,福州市将全面实施城市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具有福州市城市居民户籍的贫困群众。这些人在一些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上将得到一定比例的救助,但全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福州城市救助工作于2005年首先在城区开展试点,2006年在罗源县试点,今年新增长乐市、连江县为试点县(市)。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对救助对象和范围作了规定。《办法》从即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城市医疗救助即将在福州全面铺开。

   四大类人群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具有福州市城市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可获得医疗救助制度的帮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

    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补助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这些人住院或在门诊大病病种治疗时发生医疗费用,且这些费用在医保规定范围内,政府将按一定比例对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线以下的个人支付部分。

    具体补助比例规定为,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他门诊大病病种治疗费用,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为基数,按60%比例予以救助。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11种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康复矫形保健等不予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法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除外)不予救助。

    另外,以下情形也不属医疗救助范围:因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规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医疗救助由政府部门申请

    关于医疗救助申请问题,办法规定,由福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将救助对象名册及变动情况报送医保中心,每季度报一次。

    医疗救助对象应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暂由医保中心根据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卡就医和结算的费用信息计算,并直接与救助对象办理结算。待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后,转为直接用医保卡与居民医疗保险费同时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医保卡就医和结算的医疗费用暂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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