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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做虚假供述仍被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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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08: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美国来自: 美国
                                    犯罪嫌疑人做虚假供述仍被认定自首
                    长乐一起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引发质疑

   
本报讯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长乐一起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陈国彬既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也没有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被长乐法院认定自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12月10日,此案受害者家属郑宽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表达了自己强烈的质疑。
    郑宽用向记者出示了(2014)长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还原了该案的基本情况。1月30日晚上8时,陈国彬驾驶林金宝的轿车从长乐古槐感恩村往古槐街方向行驶,车辆左侧撞到了骑自行车从对面驶来的郑敏权并将其抛至路外,造成郑敏权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国彬驾驶了挡风玻璃开裂,左后视镜掉落,左大灯不亮的轿车以每小时80至100公里的速度逃逸。不久又撞倒了行人陈芝兰,造成陈芝兰轻伤二级,车辆后后视镜掉落。陈国彬继续加速逃逸,其后又撞到一辆闽A牌照小车和一辆浙K牌照小车,直到撞上路中间水泥柱,陈国彬才不得不弃车逃跑。2月1日,林金宝告诉长乐警方陈国彬在长乐市医院,随后陈国彬被警方控制,随后进行的血检结果显示,其酒精浓度仍达33.89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的标准,此时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40小时。
    郑宽用告诉记者:“长乐法院判决书中认为‘陈国彬在亲友规劝后向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以及‘陈国彬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与事实不符。”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肇事车辆车主林金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陈国彬在长乐医院,既非受陈国彬委托,陈国彬对其报警一事也不知情。郑宽用表示:“林金宝的报警应该属于公民发现嫌疑人行踪履行公民义务,陈国彬对此不知情,怎么能认定为是陈国彬主动向警方投案呢?”
    “至于如实供述罪行,就更离谱了。陈国彬到案后,先是说没有喝酒,后来又改称喝了一杯酒,在一审开庭时又改称喝了两杯酒。每次更改供述都是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才不得以更改。在庭审中,陈国彬吃线面的供述也与证人证词不符。”郑宽用说,“陈国彬到案后所做供述隐瞒了事实,甚至伪造一些供述欺骗司法机关,根本就不符合‘要及时供述,要体现悔罪态度的表现,不隐瞒、不伪造’的自首条件。”
    郑宽用认为:“本案实际情况是肇事车车主林金宝在公安机关的劝说下为减轻责任,在不得己情况下才交待陈国彬的行踪,没有受委托打电话投案。陈国彬当时的需住院治疗的伤势也能证实陈国彬不可能委托人去投案自首。林金宝和陈国彬在被查获前都认为公安机关查不出他们是肇事车主和驾驶员,因此不可能去投案自首。”
   “既没有‘主动投案’,也没有‘如实供述罪行’,这些都有司法机关的调查笔录做证明,长乐市法院怎能对此视而不见呢?我们已经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真相。”郑宽用告诉记者。
     此外,对于这起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郑宽用也有不同的意见:“一审判决裁定肇事司机陈国彬承担284234.39元赔偿,车主林金宝承担25万元赔偿。根据目前已认定的事实,林金宝在知道陈国彬饮酒后仍将车借给陈国彬驾驶导致其后发生的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因此陈国彬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而林金宝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一审法院判决的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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