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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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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09: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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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费用核算标准(2014年度)



一、残疾: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其他费用。(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注:1、需要有正规发票;2、若医疗费过高,赔偿义务人则可以进行抗辩,如主张医疗费应当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但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只赔偿医保部分);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注:1、按照福建省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实务中一般以20元/天为计算标准;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三)、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注: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地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2、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注: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3、无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注:2014年福建农林牧渔业  32391元/年)
4、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六)、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同级别护理费劳动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3、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5、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七)、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不满60周岁
残疾赔偿金=(2014年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20年
2、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3、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伤残系数*5年
注:1、只有一处伤残的伤残系数: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多处伤残的附加伤残系数:二级伤残10%、三级伤残9%、四级伤残8%、五级伤残7%、六级伤残6%、七级伤残5%、八级伤残4%、九级伤残3%、十级伤残2%。如某人构成三处伤残,分别是四级、七级、九级,则伤残系数计算方式:70%+5%+3%;
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014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注1: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092.7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8151.2元/年)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注:1、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十)、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务中以医疗费的5%-15%计算)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二、死亡
(一)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注:2012年福建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328元/年)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人不满60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年
2、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城市标准30816.4元∕年、农村标准11184.2元∕年)*5年
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012年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年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市标准20092.7元∕年、农村标准8151.2元∕年)*5年
注: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092.7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8151.2元/年)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五)、交通费
交通费=往还费用*往还次数*往还人数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注: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地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2、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住宿标准(元/天)*住宿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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