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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事指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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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08: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三、省公安厅承担的出入境行政审核项目

  (十三)项目名称: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省级复核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实施机构:公安部

受理窗口: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

(1)申请表(附照片)。

(2)书面声明。

(3)外国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在华经济、住房保障证明等。

(5)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6)以中国籍公民近亲属为由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与中国籍公民近亲属的关系证明、中国籍公民近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对申请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意见。

(7)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仅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中国籍父(或母)曾定居国外的证明。

(8)以定居在中国为由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证。

(9)国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退出中国国籍

(1)申请表(附照片)。

(2)书面声明。

(3)中国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等)。

(4)与外国人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5)已获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提交外国护照或外国永久居留证明。

(6)系中外混生儿童的,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等。

(7)系被国外领养的,还需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公安部未明文规定全流程办理时限(注:参照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相关规定,省级复核环节办理时限为2个月。)


  
(十四)项目名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省级复核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实施机构:公安部

受理窗口: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员

(1)申请表(附照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

(5)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6)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验资报告所表述的内容应表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7)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8)个人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9)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2.任职人员

(1)申请表(附照片)。

(2)任职证明。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证明。

(3)《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明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4)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

(5)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联合年检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7)在重点高等学校任职人员需提供任职高校为211工程学校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的证明。

(8)项目证明文件或确认书原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具有上述资格的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9)个人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10)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人员

(1)普通特殊人员

①申请表(附照片)。

②推荐函。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公安部出具的推荐函,函中应明确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所作贡献、突出才能等。

③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指国家主管部门为申请人颁发的奖励证明、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如推荐函中已有详细说明,可不另行提供。

④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2)“千人计划”人员

①申请表(附照片)。

②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复印件。

③“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求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4.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1)配偶

①申请表(附照片)。

②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与投资、任职、特殊人员同一申请的,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④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配偶需提交一份自己在国内外均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作为国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⑥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

①申请表(附照片)。

②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与投资、任职、特殊人员同一申请的,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④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团聚人员

(1)申请表(附照片)。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籍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户籍证明,或外国籍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明申请人姓名。

(4)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6.亲子团聚人员

(1)申请表(附照片)。

父母双方应同时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2)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籍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外国籍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复印件。如果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法院裁决书等。

(4)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7.亲属投靠人员

(1)申请表(附照片)。

(2)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为申请人国籍所属国有机关机构出具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申请人国籍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国没有直系亲属的证明及本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的声明。

(3)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为国内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卡),或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鉴定结果。

(4)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8.换发“绿卡”

(1)申请表(附照片)。

(2)外国人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9.补发“绿卡”

(1)申请表(附照片)。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或本人书写并签名的遗失说明。

办理时限:6个月(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项目名称:三个月多次赴澳门商务签注审批

设定依据:《关于加强内地居民赴澳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机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受理窗口:市、县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马尾,漳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港、洛江,莆田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公司已进行港澳商务报备的证明(备案表、报备单位信息、责任书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公司的派遣函原件。

4.申请人社保缴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澳门公司的邀请函原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六)项目名称:特殊家庭困难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审批

设定依据:《关于进一步便利内地居民赴香港探亲的通知》

实施机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受理窗口:市、县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马尾,漳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港、洛江,莆田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

2.香港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特殊家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七)项目名称: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限制出境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出境审批

设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实施机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受理窗口:市、县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马尾,漳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港、洛江,莆田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

2.特殊情况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救济途径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在知道不予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行政审批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投诉电话:0591-87093499






六、有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2.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及延伸受理点具体地址、服务事项等内容可登陆“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服务大厅”查看(网址:http://crj.fjgat.gov.cn:9080)。

3.上述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理指南如有变动,将及时予以调整并在“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服务大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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