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也明目张胆搞创收,违法收费?
诉求编号 08033100036
诉求标题 法院也明目张胆搞创收,违法收费?
诉求内容 当事人在经历了从长乐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到行政庭再从行政庭到立案庭来回奔波了多次后终于2007年7月27日得到长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立案,在此,该法院的立案程序已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立案规定!
在当事人交纳了诉讼费后,该法院又要求当事人交纳一笔不明的费用,金额为90元人民币所谓的“专送费”,该费已经明显违反了(国务院令第481号)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而给当事人开出的并非法院的收据,而是一张白条。
再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受理费,而长乐法院照收不误,有违反该规定,即使要收费,在二审终审,一审法院的裁定已经被撤销,也应当由败诉方来承担,并非由原告承担,即使那不明的“专送费”也应当由败诉方来承担。在终审裁判指令长乐法院继续审理的情况下,原告还要再交纳一笔30元人民币的“专送费”,再给原告一张白条。在此,投诉人不明白,是否长乐法院故意违法裁判,以此来收取那白条费来增加法院的违法收入?可想而知,长乐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之多,如果每案以30元计算,这是一笔可观的非法收入,但这些钱是出于当事人非自愿的且无法可依的。是否在应验“有理无钱莫进来”?在法院都不依法收费的情形下,法院的裁判会公正值得商榷?
要求该法院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合法的收费说明!对所谓的“专送费”的收取依据及白条作出说明,该费用是否应当由原告来承担,不由败诉方来承担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希望以上两项的费用在投诉后能给当事人一个合法的说明:该退的退,该收的收,投诉人绝无怨言!请长乐市人民法院依法收费,以维护法律法规之尊严!
请公开该诉求件!
转办意见 福州市信访局 1、请 长乐市信访局 在2008-4-1 16:05 前批转。 (2008-3-31 16:05)
长乐市信访局 1 、 请 长乐市法院 在2008-4-16 08:58 前回复。 (2008-4-1 08:58)
福州市
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诉 求 人 郑先生 截止日期 2008-4-16 08:58
诉求时间 2008-3-31 10:09 事件地点 长乐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