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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5——移动擅改资费名目 主叫号码显示(即来电显示)是属于基础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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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0: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维权5——移动擅改资费名目 主叫号码显示(即来电显示)是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并非增值电信业务
2005年11月23日,我到移动营业厅打印话费发票,发现在2005年2月至7月这六个月里,都有一项“增值业务使用费”6元。通过咨询1860,得知该项费用是“来电显示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主叫号码显示(即来电显示)是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并非增值电信业务。按照该目录所说,来电显示费应包括在月基本费内,而不是另外再向用户收取。

于是我就将福州移动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被其非法收取的增值业务使用费36元(我并没有使用信息产业部明文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如果移动在发票上标的是“来电显示费”,我就无异议)。

在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移动拿出种种证据,用来证明其收取“来电显示费”的合法性。但我的一句“与本案无关”就否定了其的用途,因为我所诉的并非移动不能收取来电显示费,而是不能以“增值业务使用费”的名义来收取。但一审法院法官认为我主张月基本费等同于基础电信业务,因此判我败诉。

我不服,上诉至中院。并在上诉状上更加明确的提出我的看法:按照该目录的规定,来电显示费是绝对不能以“增值业务”的名义收取的,移动可以收来电显示费,但要在发票上标明“月基本费21元,其中来电显示费6元”,或者单列一项“来电显示费6元”。名不正则言不顺!移动在话费发票上将来电显示费列为“增值业务使用费”,是绝对错误的。而且移动提供的三份证据中,都是标明“来电显示费”,但为何在话费发票上表现为“增值业务使用费”?这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移动想掩盖什么?

2006年4月12日二审开庭,移动虽然找了一个小借口称这是他们公司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显的苍白无力,最终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不太稳妥,误导了消费者。在民二庭林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形成一个方案:我撤诉,移动以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名义赔偿我200元。

从法庭出来后,移动代理律师要求我不要上网宣传此事,我称我上网所说的都是事实,如果移动发现有任何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完全可以起诉我,告我诽谤。

有一个小插曲不得不说:4月17日我去中院领裁定书时,要求移动方面当场支付200元,被告知等当天的另一个案子结束后再付;但等那个案子审理完后,却又要求我先回去,长乐移动会给我送去。这不是明摆着耍我吗?我回去后,长乐移动不送来怎么办?我去问时移动翻脸不认帐怎么办?我要求马上付,移动的代理律师却表示马上付的话他们的帐目不好做,又说等以后来领当天的另一个案子的判决书时付给我,总之就是不肯当场解决。我坚持要马上付给我,至于帐目方面的问题是移动的事,与我无关。这时移动的代理律师就变脸了:“你要是这样的态度,那我就不管了”。我好怕,赶紧去见林法官。在林法官的一顿教训下,该代理律师才乖乖的拿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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