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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处非法烟花爆竹4起金额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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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09: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警方查处非法烟花爆竹4起金额40万
福建之窗

 12月18日,仓山分局城门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检查,发现并捣毁敖里、城门村两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缴获烟花爆竹1吨。12月20日,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织警力对鹤山镇一闲置民房进行出击检查,查获烟花爆竹58件近2吨。12月21日,晋安分局站前派出所交巡警在东铺路巡逻时,通过盘查停在路边的一可疑车辆,成功查处了一个以食杂店做掩护,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窝点,现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513箱近10吨烟花爆竹。   福州警方提示,市民违规燃放将受罚。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其所得。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其所得。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零售店申请销售烟花爆竹的审批手续简化。零售店可以直接向县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提请申请材料,该部门会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盖有县级安监部门印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根据《200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去年凡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又有经营从非法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以及未到批发公司进货的零售点,今年不予审批。现经核实,决定对200多家零售网点或经营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福州市出台奖励机制,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线索核查属实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收缴烟花爆竹100件以上500件以下(3吨以上12吨以下)奖励1000元;收缴烟花爆竹500件以上1000件以下(12吨以上25吨以下)奖励2000元;1000件以上(25吨以上)奖励3000元。   (福州新闻网记者 詹丹 通讯员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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