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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在德国见死不救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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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05: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德国来自: 德国
本帖最后由 心情阳光 于 2012-6-3 15:17 编辑

在德国 路人有责

来源:时代周报   

  
  佛山两岁的女孩小悦悦牵扯着大伙的心,同时大家也为那18个漠然而过的面孔而愤怒。一些朋友问我,如果在德国,这18个路人会如何。

  不妨先举个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子,今年2月,在德国北部一男子骑车在路上被另一名65岁男子开车刮倒,驾车者停车开窗,观察认为对方无大碍后自行离开,结果随后自行车车主受伤不治,虽然警方认定是自行车违章,但检察官仍然以不作为起诉司机,求刑3年,目前仍然在审理中。

  我在德国生活15年,大小多次紧急状况,每每得到陌生人热情的帮助,这不仅是因为德国的文化宗教等,还有很大一部分要归结到德国民众的行为被一部详细周全的法律保护着。

  在德国,有一部专门针对见死不救无作为的法律(UnterlasseneHilfeleistung,《不作救助不作为法》),这部法律规定,在有人受伤害时,周围其他人必须施救,如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都将视为违法,而且,更让国人难以理解的恐怕是,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居然包括欧盟以及瑞士等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德国人在这些地区,如果见死不救的话,他回到德国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部法律规定:除了完全漠视外,还包括不及时报警、不给予完全救助、不按专业救助人员要求协助等均属“不作为”。甚至,曾经有德国某大公司经理赶时间开会的路上看到一起车祸,他下车察看并报警后离开,等警察赶到车内一名女子已死亡,经法医报告表明,该女子是因遭驾驶台挤压而死,如果当时那位经理及时帮助该女子,她就有生还希望,这位倒霉经理被以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被刑事及民事起诉,入狱2年并罚款。

  该法律还有个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它的豁免条款,法律规定,在紧急救助中,如果因为救助人员的不专业、或者其他无意行为造成二次伤害或者救助时产生的财产损坏免除法律责任。我刚来德国时,邻居的小孩被发现一个人对着窗户大哭,其他人敲他们家门,无人应答,众人破门而入,发现孩子的母亲已经昏迷。后来房东要求破门的赔偿,被法院依照这款法律条款驳回。

  在这次小锐锐事件里也有网友提出那位拾荒婆婆不具备急救知识如何如何,如果在德国即使后来证明孩子因为婆婆救助动作某些不当而产生某种后果,根据此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能追究老婆婆的责任。这样在无形中让救助者少了很多包袱。

  这部法律还专门针对未成年者受伤害紧急或者在某种不明情况下,周围所有人有相当于监护人的责任,如果有不作为或者不够作为的,加倍处罚。一次在斯图加特市中心,一名四五岁孩子在街上一个人边走边哭喊着妈妈,当即有人拉住他(防止他跑到行车道),周围的5个人几乎同时拿出手机报警,这5个路人围着孩子边哄他边等警察,没人敢离开,等警察到了,他买东西的妈妈也出来了……

  看完小悦悦的视频,我请教了所任职的公司负责安全的专家,怎样才是最适当的救助,他说如果这种情况,报警肯定是第一步,边报警边察看孩子的受伤情况,报警时要尽量表述清楚孩子的状况,以便急救措施能及时跟进,有明伤出血的情况应该立即想办法止血,如果自己很难判断孩子伤情,那么尽量不要移动孩子,但是要立即将现场围住保护现场有利于警察对事故的判断,也防止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在等待救护车时如果孩子还未昏迷要尽量和孩子说话,保持她的清醒。另外根据德国法律除孩子家属和检察机关外,那位拾荒的婆婆也可以民事起诉肇事司机和那18个陌路人……

  这件事里还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紧急施救的公共教育问题,在德国除了中小学校内教育外,由于德国消防多是义务志愿者,大多数人年轻时都经过专业半专业消防训练,每个社区每年都会举行消防演习,不仅防火,而且还有各种事故模拟,演示给所有居民看如何紧急施救。所以我觉得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在社区工作里增加这方面宣导,让大家明白如何施救。

  见义勇为,光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后再流泪,也不要让见死不救者安然而过……

  作者系网友:德国农村妇女,现居德国。
发表于 2011-10-22 07: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中国是礼仪之邦啊

怎么现在就道德沦丧了
发表于 2011-10-22 07: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来自: 加拿大
法律定得在好,可倘若碰上审理南京彭宇案那样的法官,你能怎么办?还不照样冤死?
发表于 2011-10-22 07: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全国人民无语中
发表于 2011-10-22 08: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无语
发表于 2011-10-22 08: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soso_e132:}
发表于 2011-10-22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美国来自: 美国
强制性,或者更有效力。
发表于 2011-10-22 21: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德国来自: 德国
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要沦丧,什么法律怎么严惩都根本没有用。
一个正常社会,没重刑都没什么贪污腐败;一个非常社会,死刑都吓不住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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