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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您的答复很不给力,广大P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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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强烈抗议
发表于 2010-12-9 1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没素质的人啊
强烈抗议 发表于 2010-12-9 10:18



   
发表于 2010-12-9 1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0-12-9 11: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53楼中的药学是何方神圣?
发表于 2010-12-9 11: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哥 顶你  你搞吧  搞大搞强等于搞死自己!!

正义是属于强权的   捍卫者最终是没好下场的

大家齐声高呼 天朝威武吧!~~~
发表于 2010-12-9 12: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来自: 中国山东聊城
天朝威武~~~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13: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本帖最后由 强烈抗议 于 2010-12-9 13:43 编辑
第一,公布你与他人的私人短信,你这种道德水准真的很欠缺。不公开私人短消息是泡论坛的一个基本规矩,懂么?
第二,机关不是系统,所以你那句“我已经在机关系统了”,这句话很可笑。很外行的话。
第三,如果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反映,你可以向省纪委举报,或者省药监局纪检组,监察室反映,并且请提供你的证据。这就是法律中一般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
第四,如果你找不出任何证据,那么你在网络上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当事人有权追究你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第五,论坛发帖实际上并不是匿名的。在公安局网监处,这种地方论坛,都要备案,可以查到发帖人IP。不要认为网络言论就可以为所欲为。
第六,论坛管理员,不要为了吸引点击率,把这种帖子加亮,如果想了解真相,请打个电话问问省药监局人事处,听听他们的说法,而不是听信一方的说辞就可以了。然后你们自行判断谁是谁非。
本来已经解释了,确实是工作失误,而且他已经为此担责了,考生也因此未被录取了。   
如果说一个单位需要“内定”一个职位而不因人设岗,那这种行为也是极其愚蠢的行为了。请大家想想是不是这么回事。比如,这个考生有两年以上的药检工作经验,直接用这个卡住,那岂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何必大费周章。
其他的,我不想再多啰嗦了。请有脑子的人想一想,这事情究竟是不是像“强烈抗议”说的那么复杂。吃饱了撑着 发表于 2010-12-9 12:02


那哥就针对性地回复你吧:

第一:我来论坛只有一个目的,寻求网友的关注和帮助,共同去揭开招考事件的真相!所以我对大家没什么可隐瞒的,包括公布短信;
第二:机关是系统或者系统是机关都不重要,想笑的话你随便笑,因为这与此事件无关;
第三:我已经向相关部门反应此事了,正等待回复中;
第四:我诽谤谁了?我在这里发的帖子并没有针对任何人,我提供信息请求查明真相就算诽谤的话,那天朝真的就伸手不见五指了;
第五:你现在就是威胁哥,要我禁言,没用的;
第六:身正不怕影斜,你怕什么?查明真相,给大家一个交待,仅此而已!而你所说的有人已为“工作失误”担责,请问他担了什么责了?
还有你所说的以“考生有两年以上的药检工作经验”的招考条件来卡人的话,未免太过天真,据我所知,22人里有两年药检工作经验的不在少数。
网友都不是无脑愤青,我所有的事情也并不复杂,群众的目光是雪亮的,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发表于 2010-12-9 15: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顶楼主啊,继续关注,有人心虚了。
发表于 2010-12-9 15: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楼主,邪不压正,有人胆怯了.
发表于 2010-12-9 15: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加拿大来自: 加拿大
有人已为“工作失误”担责,请问他担了什么责了?
我很想知道???
发表于 2010-12-9 16: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回复 61# 强烈抗议


    你个SB,没本事就说别人这个那个的,不懂社会规则就不要出来,回家吃你妈的奶去。你以为你爸是李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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