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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养猪场排污人无法证明与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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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9 13: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长乐养猪场排污人无法证明与己无关

福建之窗 www.66163.com   2005-07-29



  N栏目主持储白珊/通讯员林哲生
  主持人:

  环境污染让他人蒙受巨大损失,受害人起诉吧,总有些底气不足:自己怎么证明这损失就一定是污染造成的呢?近日,长乐市文武砂镇承包鱼塘的一先生林甲,就利用法律中有关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倒置原则,打赢了官司。

  案件回放:

  去年7月22日上午,林甲突然发现,在他承包的4个鱼塘里,出现鱼大面积死亡,造成1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而在此之前,鱼塘上游养猪场的林乙先生曾向河道进行排污,林甲用于养鱼的水正是取自该河道。于是,林甲一纸诉状将林乙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林乙辩说鱼的死亡只是偶然现象,并没有证据能证明鱼的死亡是因为用了河道中的水,一审长乐市法院认可林乙的说法,驳回了林甲的起诉。林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福州市中院经过审理,改判林乙赔偿林甲14万多元损失中的60%,林甲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40%的损失。对于这个与一审不同的判决,法官作了进一步解释。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侵权在民法中也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举证责任倒置。无论排污人有无过错,只要发生污染行为,且存在损害事实,排污人就必须证明,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受害人故意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林乙未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要承当赔偿责任。但是林甲发现河水很脏后,仍用于养鱼,根据法律,他对鱼死亡也有过错,所以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主持人:

  如果你想一起讨论这个话题,或者需要咨询,请拨打主持热线0591-870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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