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宜
诉求编号 09033100266
诉求标题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宜
诉求内容 是一名长乐教师,2004年通过本科学习,现已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与我同在一个班级学习的几位来自仓山和罗源同学均在各自的教育局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报销了一半的学费。而据我了解到情况是,教育局每年都会有财政核拨的继续再教育经费,按照教师人数下拨到学校, 主要用于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及深造,专款专用。学历深造属于继续再教育的范畴,学费应该在这笔经费中予以报销。但是绝大部分校长都不知道如何具体使用这笔经费。我想咨询的是我县教育局是否有相关的具体文件,这3年的学费能否从继续再教育经费中报销。那么如果能报销,必须如何履行具体手续。如果不能报销,那么为什么同在福州,不同的区县执行不同的政策。
转办意见 福州市信访局 1、请 长乐市信访局 在2009-4-2 10:19 前批转。 (2009-4-1 10:19)
长乐市信访局 1 、 请 长乐市教育局 在2009-4-16 15:26 前回复。 (2009-4-1 15:26)
福州市
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关于反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情况的反馈
长乐市信访办
你处转来的09033100266号诉求件已收悉,经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长乐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下发的长政[2007]5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教师学历提高按相关规定取得学历证书的可报销学费50%。我市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在年初预算时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1.8%安排继续教育经费,其中的1%下拨给各类学校。2007年我局和财政局已联合发文对继续教育经费使用进行详细的规定,并下发到各校,所以不存在说绝大多数校长都不知道如何使用这笔经费的情况。信中反映个别学校老师没有报销学费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学校老师报销的继续教育经费已超出财政安排的经费;
二、个别老师取得学历时间是在文件规定之前。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将建议各校向教师说明情况,以免造成误解,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
特此反馈
长乐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长乐市教育局于2009-4-10 09:34回复)
诉 求 人 教师 截止日期 2009-4-16 15:26
诉求时间 2009-3-31 16:38 事件地点 长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