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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交警好好学习一下,这才是以民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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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19: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云南来自: 中国云南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玉溪市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要求,结合通海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新标准实施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办理登记备案以及生产、销售日期在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的在用电动车辆,所有人可根据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或车辆销售证明及所有人书面声明),携带车辆到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便民服务站(里山机动车检测站内)、各乡镇派出所服务点,自愿选择安装物联网防盗装置,公安机关免费安装“黄底黑字”临时过渡号牌、发放过渡期电动车辆标识,可以在过渡期内在玉溪市辖区道路行驶。非本县户籍人员办理电动车登记备案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安装临时过渡车牌和领取标识的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电动车辆,已办理过登记(白底红字号牌)或已安装临时过渡号牌(黄底黑字号牌)、领取标识的,设置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止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在玉溪市辖区除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禁止或限制通行外的道路行驶,过渡期满(2023年4月14日止)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对符合新国标且在全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将严格登记管理。新国标实施后,按照新国标认真查验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车辆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和车辆整车合格证明,携带车辆至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里山机动车检测站便民服务站办理登记;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安装全省统一制式“绿底白字”的合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严禁为未获CCC认证的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录入系统,并上传至“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19年4月15日(含)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停止登记核发“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车号牌。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新标准实施后,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公安机关将联合开展电动车集中清查行动,进行综合整治。对违规生产、销售车辆的,将依法责令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车辆所有人在三日内办理登记上牌后予以放行。

过渡期满后,“白底红字”号牌超标电动车、“黄底黑字”号牌临时过渡期电动车仍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同时,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提高电动车辆交通治安科技管控水平,通过轨迹查询、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大路面盘查、检查力度,严格查处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涉电动车案件发生,及时侦破、查处“两抢一盗”案件和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施行。

  特此通告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海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通海县公安局

2019年4月2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19:5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来自: 中国云南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20:02: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来自: 中国云南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20:1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来自: 中国云南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20:14: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来自: 中国云南
同样的治理超标电动车,玉溪老百姓就心悦诚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发表于 2019-5-20 20: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在我们大长乐,超标车一挂上绿牌就合法化了,没挂的直接拦路没收。
如此这般操作,合理合法公平正义吗?
其中是不是有何猫腻,难免令人浮想联翩。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20:4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来自: 中国云南
11111 发表于 2019-05-20 20:35
在我们大长乐,超标车一挂上绿牌就合法化了,没挂的直接拦路没收。
如此这般操作,合理合法公平正义吗?
其中是不是有何猫腻,难免令人浮想联翩。

这样的一刀切,真的与法与情都说不通的。
发表于 2019-5-20 20:5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发表于 2019-5-20 21: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民生,人性华。
 楼主| 发表于 2019-5-20 21:21: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来自: 中国云南
和谐社会,执法者,要以法服人。作为法执法部门,一定首先要自己遵守法律、践行法律、尊重法律。唯有如此,政府制定法律才有严肃性、威严性和权威性。才能取信于民,如何才能民众心服口服。
我们国家的民俗传统倡导政府部门、各级官员以德服人,但在一个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政府部门更要以法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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