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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农村老太当董事?福州某开发商“诱骗购房”竟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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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隐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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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1:5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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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0 11:5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来自一位业主的**

滨江商贸城发出的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及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书,就该通知书事项本人投诉如下:

一、滨江实业公司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

1、福建省长乐市滨江实业有限公司向市民发布售房信息,并宣传称:滨江商贸城分三期开发,一期为商墅,一层为商铺(店面)定位为钢贸展厅,二层以上为商住两用,并引进红星美凯龙商管公司对一期进行管理;二期一层也规划为商铺。但交房后,本在商贸城一期一层规划的钢贸展厅,却全部入驻在另一地块(与原规划为“堆场”的场地共用),且商贸城二期一层也变更了规划用途,没有用于商铺,造成商贸城一期无法形成成熟的商贸圈,无法引进商贸企业入驻商贸城一期。

2、销售时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宣称:房屋竣工验收五年后可以办理个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且表示待产权证办出后再缴纳购房尾款。而如今通知书第二条却要求:应结清剩余未付购房款,才能进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报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及报备,是开发商销售房屋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合同一经签订,购房者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开发商就应履行网签备案手续。

二、通知书中要求本人提供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及印鉴等材料办签约手续,没有事实依据。

1、滨江实业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为收拢资金,以认购的方式,收取的购房者总价的60%-70%的购房款,虽在认购协议中有表明,五年后转让给入驻企业,但并未明确告知本人,办理第一道产权证,也需由入驻企业申请,协议中的“转让”极容易让缺乏法律意识的广大购房者误认为是再次出售转让时,只能转让给入驻企业。
2、商贸城一期的所有业主均是以个人名义与滨江实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既然滨江实业公司都是与个人(自然人)签订《滨江商贸城订购协议》,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商应与自然人(个人)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分购房者都是几代人合力负债为求有个安身之处的住宅,没想到却被骗得要注册公司,无形还要背上公司房产的各种税费,实在无力承担。

发表于 2021-1-20 11:5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来自: 中国四川
政府该出面管下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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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1:4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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