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长乐查处一起滥用支农资金案(金峰)

[复制链接]
查看: 1533|回复: 0
发表于 2006-3-21 13: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集体决定不能免除个人责任福建长乐查处一起滥用支农资金案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03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郑勋 张仁平) 国家用于支农的专项资金经过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借给企业搞生产经营,导致不能及时收回,福建省长乐市检察院对包括原镇长林某在内的4名责任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追回了专项资金,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林某、高某、郑某、张某4人原为长乐市金峰镇党政领导,并分别兼任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主任、副主任职务。2000年12月,金峰镇一些企业需要资金投入,林某等4人  


   



在镇政府召开办公会议,经过讨论决定,以镇政府的名义与长乐市盛达皮革制品厂、长乐市惠峰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将国家支农资金借给这5家企业使用,金额达507.11万元。至去年12月,尚有两家企业未偿还借款本息353.35万元。2005年10月、12月,长乐市检察院先后对林某等4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于今年1月19日将欠款全部追回。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院对林某等4人立案侦查时,林某等4人都有点想不通,甚至还觉得很“冤”,认为把国家支农资金借给了企业,目的是支持企业发展,况且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也没有一分钱落入个人腰包。办案人员就此指出,专款应当专用,滥用职权违法借款给国家造成损失,已构成犯罪。集体研究决定不能免除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院检察长刘学羽就此案发表看法说,国家支农专项资金有关部门必须管好用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违规改变专款用途给国家造成损失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他表示,随着国家加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投入,检察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办案和预防力度,确保专项支农资金落到实处,不被截留、挤占、骗取、滥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华帖子
热门图文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