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公安出入境 发表于 2014-8-12 08:14:16

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事指南(二)

(四)项目名称: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第十一条第二款: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实施机关: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窗口:市、县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马尾,漳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港、洛江,莆田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及延伸受理点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办理普通护照的函件。

2.现役军人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还需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

3.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需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并提交监护人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换发护照的,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6.外省户籍的60周岁(含)以上老人,在我省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在暂住地申请,还应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7.本市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在暂(居)住地申请,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

8.就学人员可以在就学地申请,还应提交就读院校的保卫或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

9.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地申请,还应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的证明。

10.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可在暂(居)住地申请,还应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及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

(以上第7、8、9、10仅限为在福州、厦门、泉州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暂(居)住的外省户籍居民)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五)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第十七条: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第十九条: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实施机关: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窗口: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平潭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和免冠照片一张,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需提交外国护照及复印件,申请人有效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收缴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需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3.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向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原证件或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监护人出具的台湾出生证明。

办理时限:

1.因国籍冲突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

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

3.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需通过海基、海协联系渠道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抵达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当场领取。


(六)项目名称: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第二十二条: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窗口:市、县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马尾,漳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港、洛江,莆田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或延伸受理点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函件。

2.现役军人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还需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

3.未满16周岁、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委托他人代办,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或者委托书原件、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曾在本省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代办情形的,可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申请。包括:(1)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申请人;(2)劳务、商务类申请;(3)同一事由向同一受理地提出的申请等。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具体指:

(1)探亲签注: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签注:①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③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和个人旅游签注: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其他类签注: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5)逗留签注:①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②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③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④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时限:证件9个工作日,再次签注6个工作日


(七)项目名称: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二条第一款: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窗口:市、县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马尾,漳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港、洛江,莆田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区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内地公民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完整且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关系人近照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具体指: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夫妻团聚类:提交结婚证明。

(2)偕行子女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

(4)老人投靠子女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在内地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事指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