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公安出入境 发表于 2014-8-12 08:11:49

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事指南(一)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

(审核)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闽公境〔2014〕44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处)、大队(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出入境行政审批(审核)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关于明确地方公安机关承担出入境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公境办 104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梳理了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掌握。


附件:《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办事指南》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行政审批

(审核)事项办事指南


目录


一、市、县(区)公安机关承担的出入境行政审批项目

(一)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1

(二)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9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12

(四)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18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22

(六)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26

(七)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1

(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签发…………..35

(九)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39

二、省公安厅承担的出入境行政审批项目

(十)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45

(十一)提前解除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申请……………..48

(十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50

三、省公安厅承担的出入境行政审核项目

(十三)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省级复核…………52

(十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省级复核………………..55

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三个月多次赴澳门商务签注审批……………..63

(十六)特殊家庭困难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审批..65

(十七)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限制出境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出境审批………………………………………………67

五、救济途径……………………………………………….69

六、有关说明……………………………………………….70



一、市、县(区)公安机关承担的出入境行政审批项目

(一)项目名称:外国人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窗口: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或晋江市公安局、石狮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福州、厦门口岸签证机关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口岸签证申请

提交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口岸签证申请表,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本人照片,以及与处理紧急事务事由相关的邀请函件、证明材料或者旅行社邀请函件。

邀请单位(个人)代外国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以及与处理紧急事务事由相关的邀请函件、证明材料。

上述与处理紧急事务事由相关的邀请函件、证明材料,主要是指:

(1)申请C字(乘务)签证的,应当要求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2)申请F字(访问)签证的,应当要求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函件。

(3)申请团体L字(团体旅游)签证的,应当要求外国旅游团人数为二人(含二人)以上,提交经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人员名单以及旅行接待计划。

(4)申请M字(贸易)签证的,应当要求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已向口岸签证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对其他邀请单位,应当提交入境从事相关活动的行程接待计划、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

(5)申请Q2字(短期探亲)签证的,应当要求提交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R字(人才)签证的,应当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7)申请S2字(短期私人事务)签证的,探亲人员应当要求提交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护照和居留证件;入境从事其他私人事务,应当要求提交入境处理紧急私人事务或者出于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2.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申请

(1)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申请材料和延长停留期限要求如下:

①持C字(乘务)签证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②持F字(访问)签证的,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③持G字(过境)签证的,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④持J2字(短期记者)签证的,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⑤持L字(旅游)签证的,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⑥持M字(贸易)签证的,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⑦持Q2字(短期探亲)签证的,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⑧持R字(人才)签证的,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依法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⑨持S2字(短期私人事务)签证的,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⑩持X2字(短期学习)签证的,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2)外国人入境后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可以换发签证。申请材料和换发签证要求如下:

①申请换发F字(访问)签证的,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对符合国家有关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规定的人员,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②申请换发J2字(短期记者)签证的,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零次签证。

③申请换发M字(贸易)签证的,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④申请换发Q2字(短期探亲)签证的,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⑤申请换发R字(人才)签证的,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⑥申请换发S2字(短期私人事务)签证的,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⑦申请换发X2字(短期学习)签证的,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或者二次签证。

⑧外国人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换持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⑨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偕行人的出生证明换发签证。

⑩外国人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当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换发签证。

签证换发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3)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签证的,可以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①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②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③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口岸签证当场领取)


(二)项目名称: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窗口: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或晋江市公安局、石狮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停留证件。

4.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5.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

6.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申请换发停留证件。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7.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项目名称: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实施机关: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受理窗口: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或晋江市公安局、石狮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疾病,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类:持Z字(职业)签证入境的,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2.学习类:持X1字(长期学习)签证入境的,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就读学校同意后,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记者类:持J1字(常驻记者)签证入境的,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4.团聚类:持Q1字(长期探亲)签证入境的,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对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居留证件。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长期私人事务)签证入境的,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延期,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姓名、居留事由、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参照前述规定提交与个人基本信息和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居留证件。

外国人因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居留证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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