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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长乐市营前炎山段 堤路结合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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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4: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和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禁止在长乐市营前炎山段堤路结合工程(水利部分)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长乐市委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督查推进会议纪要》 (〔2013〕5号)精神,建设长乐营前炎山段堤路结合工程(由闽江下游长乐营前炎山段防洪工程和长乐市营前炎山段堤路结合工程(道路部分)组成)。

  二、长乐市营前炎山段堤路结合工程(由闽江下游长乐营前炎山段防洪工程和长乐市营前炎山段堤路结合工程(道路部分)组成)建设征地范围主要包括防洪堤、水闸和排涝站、低水驳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占地,工程建设区域始于乌龙江特大桥上游侧,止于营前炎山附近。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长乐市营前炎山段堤路结合工程(由闽江下游长乐营前炎山段防洪工程和长乐市营前炎山段堤路结合工程(道路部分)组成)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包括扩建、改建和续建);严禁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养殖各类水产品;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林木等。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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