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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微信群旅游活动不幸溺亡 组织者赔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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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7: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福州新闻网5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系统屏蔽词】 通讯员 李明敏)男子林某参加余某通过微信群组织的旅游活动,到闽侯十八重溪游玩,不幸在景区溺亡。林某家属起诉余某,要求他赔偿375496元。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余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向林某父母赔偿72399.2元。
  2014年9月,余某通过电话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等方式,邀请朋友一同去闽侯十八重溪景区游玩,并表示可以自行邀请他人一同前往。
  2014年9月21日,余某等共计113人前往景区游玩。参与活动的人员进入景区后,余某提醒众人不得下水游泳,景区内部也树立多处警示标志禁止游泳。当日14时许,林某因在景区内游泳溺水身亡。林某父母到闽侯县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赔偿375496元。
  闽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虽在活动过程中尽到提醒义务,但作为非旅游从业者,贸然组织多达113人的群众性活动,明显超出其个人的组织管理及安全保障能力,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他人警告下水游泳导致溺亡,自身亦有过错。综合林某及余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闽侯县法院判决余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向林某父母赔偿72399.2元。
  判决后,林某父母不服该判决,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中,余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组织100多人前往景区游玩,该旅游活动应为群众性活动。余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本案中,余某虽然尽到了提醒“禁止下水游泳”的义务,但未限制参加活动人数,作为非旅游从业者,组织活动人数多达113人,已经大大超出了个人的组织管理及安全保障能力,可以认定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不听组织者明确提醒以及违反景区警示标志擅自下水游泳,法院根据组织者与受害者的过错大小,认定受害者自身承担90%的责任,组织者承担10%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16-5-21 12: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搞得没人敢组织活动了,做头的吃力不讨好
发表于 2016-5-21 13: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是啊,这让我想起长乐的精彩周末群
发表于 2016-5-21 13: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前几年我也经常组织论坛网友各种聚会和户外活动,幸好基本都是平平安安的,现在想想都后怕,更多活动情景请浏览聚会版块
发表于 2016-5-21 17: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来自: 中国福建
自己下水死了怪组织者?那以后大家别一起出去玩了,出了事还要倒霉赔钱
发表于 2016-5-21 18: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这种人不行啊,自己不听话,导致的还要组织者赔偿。
发表于 2016-5-21 21: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说实话,组织者有点冤。
自己不听劝阻出事了怪别人。
发表于 2016-5-21 21: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幸好他们这次活动不是营利性质的,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那就十分麻烦。长乐的有营利集团的吗
发表于 2016-5-22 07: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能闹就有理!果然好素质
发表于 2016-5-22 10: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这法院判的应该更多是从死者人情方面考虑,有点令人寒心!就因为没有真正依法判决,弄得现在小学生秋游,春游之类活动都没人组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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