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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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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11: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关于委托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关于委托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各地税分局?所?、基层工会、各企业单位: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根据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省总工会、财政厅、地税局、省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合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闽工?2007?7号?,以及福州市工会经费代征业务规程,经长乐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辖区内,拨缴的工会经费?含筹备金、补偿金?下同??,由市总工会统一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三资?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
  二、方式及计费
  ?一?对帐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缴费单位,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实行查帐征收,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工会经费的计费依据。
  ?二?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或按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缴费单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参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同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会经费的计费依据。工会经费的计费基数一年一调整,但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号令规定执行。
  三、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所在地地方工会1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即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
  四、缴费申报与解缴
  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组建工会的,自组建之日起的30日内?以市总工会批准为据?,以及开业投产后一年内未组建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申报。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征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福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申报表》,于每月后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和缴费手续。
  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市地税局各主管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金额确认后,分别不同情况开具下列三种征收凭证。
  1、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费的,开户银行向缴费单位开具《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费凭证》,并将代征工会经费解缴到人民银行国库。
  2、暂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3、缴费单位以现金缴费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要征缴费期限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
  五、工会经费退库办法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8日前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本月代征的工会经费从国库全额退库到市总工会在XX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代征专户。基层工会必须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对尚未开立银行账户的缴费单位可将60%部分的工会经费暂拨到单位行政的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待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后转入。
  六、工会筹备金与补偿金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委托地税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即总额为2.5%?。缴费单位成立工会时?以市总工会批准为据?,工会筹备金按缴费单位留成比例返还,补偿金上缴国库。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且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职工工资的,可填报《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并附相关书面证明资料,向市总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市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连锁、加盟等缴费单位,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均作为单独的缴费单位,并按工会组织属地管理原则解缴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工会经费,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在委托代征开始前缴费单位已经上缴给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属于重复收缴的部分,  由市总工会予以返还。对此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依法追缴。
  八、税前扣除的依据
  委托缴费单位税前扣除以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统一收款凭证为依据。
  九、工会经费计拨专项检查与审计
  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依法对缴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机构?必要时约请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对缴费单位进行拨缴工会经费专项审计。检查或审计时,缴费单位应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发放工资表册、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谎报、瞒报。
  十、拖欠、拒缴案件的处理
  市总工会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工会经费征缴工作,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人?,经催缴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向长乐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不能成立又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由传媒介入监督。
  十一、宣传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宣传讲解工作,促进缴费单位自觉依法缴费,主动及时地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特此通知
    长乐市总工会    长乐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长乐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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