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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未列当事人,打工仔告长乐市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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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08: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行政复议未列当事人,打工仔告长乐市府胜诉!

行政复议未列当事人 打工仔告长乐市府胜诉 2006-11-23 10:27:58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21日,从代理律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林峰手中接过判决书的小张,泪如泉涌。为了这场官司,他已两年多没好好合上眼了,如今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小张是四川人,现年32岁,2001年12月15日进入长乐市常春车厢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冷作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0月9日下午4时许,他在公司A车间上班时,看到同事小熊一人在吊架板上作业,他就想去帮忙,于是从车厢上跳下,但不幸受了伤。经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头粉碎性骨折。后小张向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后于同年7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书》,确认小张为工伤。 事后,常春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于2005年9月21日向长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乐市政府于同年11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工伤认定书》。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常春公司为申请人,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未将当事人小张列为第三人。小张得知长乐市政府作出撤销《工伤认定书》决定后,将长乐市政府作为被告、常春公司列为第三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今年6月27日,福州市中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此案的情况,被告长乐市政府作出的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涉及原工伤认定能否成立问题,原告小张明显与工伤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工伤认定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长乐市政府未将小张列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违反了行政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常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1日省高院审查后认为,针对一审判决与行政复议决定,并结合常春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该案争议焦点为小张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及长乐市政府未将小张列为行政复议第三人上否违反行政程序。 最终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人小张是工伤认定申请人,原审被告长乐市政府复议决定撤销了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对小张的工伤认定决定,对小张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小张与该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并认定长乐市政府未将小张列为第三人,客观上限制了小张在复议程序中所享有的知情权和陈述权的行使,这对小张是不公平的。违反了行政复议所应当遵循的公正原则,属程序违法。省高院对小张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支持。 (记者 张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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